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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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不論對收養者或被收養者來說,都是會影響人生的重大事件,所以,為了確保收養者是有能力且真心願意照顧被收養者,以及被收養者也能在收養者的照顧下健康快樂成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規定[1],除了「近親收養」與「繼親收養」外,沒有一定親屬關係的收養,都必須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後協助媒合。

除了此項行政措施外,兒少法及民法都沒有限制或規定收養者的婚姻狀態(已婚或單身)或性傾向(異性、同性、雙性或無性戀等),這樣看來,同志無論已婚或未婚,應該都可以收養小孩吧?

一、已婚同性雙方,可以共同收養小孩嗎?

(一)關於已婚同性雙方收養小孩的修法變化

先說答案:已婚同性雙方可以共同收養小孩。

雖然依舊法[2]規定,已婚同性雙方想要收養,只能由其中一方收養與他方具有血緣關係的親生子女,不能兩人一起收養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也就是說,過去我國對於已婚同性雙方的收養並非完全開放;但是2023年6月9日修法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3]擴大了收養對象的範圍,不再限於他方的親生子女,也包括養子女,此外,更能一起收養和兩人完全沒關係的他人子女(表1)。 

表1:已婚同性雙方收養小孩的修法變化
  法條文字 舉例:同性的A和B結婚
B有親生子女C B有養子女C B無子女
舊法 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 A可收養C A不可收養C A、B不可共同收養他人子女
現行法 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 A可收養C A可收養C A、B可共同收養他人子女
作者自製

(二)同性雙方的收養程序

雖然已婚同性雙方現在可以收養與彼此都沒有一定親屬關係的未成年人,但與異性戀婚姻相同,必須經過以下程序,才能成為小孩的法定父父或母母:

1. 向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申請

必須向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出申請,例如:勵馨基金會、忠義基金會等[4],經過機構的評估、課程輔導等相關措施[5]後,再進行媒合、試養[6]

2. 向法院聲請

收養人必須準備相關文件進一步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7],請法院認可對小孩的收養[8]。經過法官開庭審理、機構訪視後[9],獲得法院許可收養的裁定,才算大功告成。

二、單身同志可以收養小孩嗎?

可以。若是還沒結婚的單身同性戀者,想要收養孩子,法律並沒有禁止,但仍然要依照兒少法等規定辦理,經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評估及法院的審理。

另外,有伴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話,從法律上來說也是單身,所以仍算是單身收養,但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在進行評估時,多會一併將伴侶的情況納入考量、邀請未來會照顧小孩的伴侶一起參與相關課程[10]

三、單身時收養,結婚後同性配偶可以收養我的小孩嗎?

可以。雖然過去規定[11]只能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所以在單身時先自己單獨收養,之後才結婚的話,配偶是不能收養該養子女的。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12]修法後,即使小孩與任一方都沒有血緣關係,同性雙方也能共同收養了。

四、結語

無論是同性戀與異性戀,實質上都是一種愛的表現而無區別,我國的同性婚姻也因此於2019年順利法制化。但畢竟同性的雙方(從生理構造上而言)是無法自然生育的,因此,收養制度對希望能養育孩子的已婚同性雙方來說,便顯得相當重要;過去的收養制度設有血緣關係的限制,讓部分同性家庭有些不圓滿的遺憾,所幸終能於2023年時修法解套,賦予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相同的收養權利,讓多元家庭的制度更加完善,也保障更多兒少的福祉與權益。

匿名(一般會員) 2025-08-19 15:05:17
柏翰(男生)跟旁系六等血親的家豪(男生)做同性婚姻之後,柏翰跟家豪的同父同母的親生妹妹雅婷(雅婷也是柏翰的旁系六等血親)合意性交,並生下女兒欣妤,柏翰再跟家豪一起收養欣妤,並且,柏翰、家豪、雅婷、欣妤四人都同住,那麼,欣妤會是婚生子女嗎?如果不是,要如何讓她變成婚生子女?還有,欣妤能夠繼承柏翰的遺產嗎?欣妤能夠繼承雅婷的遺產嗎?欣妤能夠繼承家豪的遺產嗎?還有要如何給欣妤報戶口,而讓她可以正常進入幼稚園跟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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