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切結書」有效嗎?法院怎麼看?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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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與B女在2016年9月10日結婚,並育有一女。詎料,B女偶然發現A男結婚不久就與C女私會往來而有侵害配偶權的性行為,A男為求B女原諒,因此簽立「外遇切結書」,內容約為:「本人(即A男)於婚姻存續期間異性友人C女,進而隱瞞妻子B女暗地與C女發生婚外情而有逾越與一般異性友人交往分際等行為,並與C女在桃園市某摩斯汽車旅館與六星汽車旅館等地發生至少10次以上之性交行為,嗣經妻子B女發現後,更造成妻子B女精神莫大傷害、痛苦不堪,並論及離婚。現本人深刻反省﹒.﹒對妻子B女為下列承諾:一、本人保證自2023年05月27日起已徹底與C女斷絕婚外情及聯繫,且為撫平及避免妻子B女憶起本次外遇而再次造成精神傷害,本人承諾自本切結書簽定日起,在未取得妻子B女事前同意,決不與C女為任何聯絡、接觸及往來,如有違反本人同意給付B女新臺幣200萬元作為本次外遇之精神賠償金…」但沒想到,A男嗣後仍故態復萌…[1]

  1.   改編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95號民事判決

一、B女能否依據「外遇切結書」向A男請求精神賠償?

自從憲法法院於2020年5月29日以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刑法通姦罪與相姦罪違憲後,外遇的民事賠償責任就成為訴訟的焦點;而部分配偶為避免他方外遇,或是在被發現外遇後,為求他方原諒,因而簽訂或出具外遇切結書,切結書上甚至會寫明具體特定賠償金額,以利他方能夠在法庭上舉證請求。

可是此種外遇切結書在法律上的效力究竟為何?亦即法官怎麼看待外遇切結書,就成為訴訟上的攻防焦點。一般來說,外遇者不外乎會主張通姦罪與相姦罪已除罪化、外遇切結書限制已婚者與其他異性互動實已侵害自由權等等,而主張外遇切結書違反民法第72條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1],應該無效。

但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為,當外遇切結書不違背婚姻本質且不抵觸規範的強制禁止規定,不得任意的將外遇切結書解釋為無效[2] ,而這樣的判決見解亦為現行司法實務判決所援引適用[3],故B女是能夠依據外遇切結書向A男請求精神賠償。

二、A男能否主張酌減外遇切結書中所約定或出具的賠償金額?

前面提到的最高法院判決對此爭議是肯認有酌減的空間,但必須此約定或出具的賠償金額對於負賠償責任的外遇者顯然過於嚴苛的情形,才能酌減[4];此外,也有高等法院判決類推適用民法第252條[5]作為酌減的法律依據[6]。而酌減審酌的量定標準,則要看侵害程度、被害人承受痛苦程度及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並非法院皆會同意酌減,要看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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