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童花一萬元買超商遊戲點數,父母可以要求退貨嗎?

文:紀岳良(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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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6-04 ‧ 最後更新:2022-11-29

案例

A童今年九歲,最近沈迷於班上同學最夯的「鳴猩五缺一」線上籃球遊戲,但苦於點數不足,始終湊不上黃金陣容,而無法打入季後賽。一日A童上網看到一次買萬元遊戲點數送喬丹的優惠活動,就拿出媽媽說要幫他保管的一萬元壓歲錢,前往「你家便利商店」買了一萬元的點數。A童的母親B女發現後,可以要求退貨嗎[1]

註腳

  1.   改編自時事新聞:NOWnews(2019),《9歲童買萬元遊戲點數母暴怒 「店員錯了嗎」過來人打臉》。
本文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能單獨做法律行為

7歲以上未滿18歲者,屬於民法所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1]」,依照民法第77條[2]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任何法律行為之前,都必須要有他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同意,但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做的法律行為是單純獲利,或者依照他當時的狀況,在社會觀念下認為是適當的行為時,就可以不用事先取得父母同意,例如買捷運票搭車、買便當吃等等。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不符合身份的法律行為締結契約,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予承認,則形同契約自始不成立

一般而言,契約經雙方談好相互同意[3]就成立,但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不符合身份的契約行為,例如買房子、買奢侈品、簽訂勞動契約等,在沒有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前,契約沒有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法律說的「效力未定」[4]。法定代理人事後同意,則契約回溯自簽約時生效;如果法定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則契約在法律上無效,形同不成立,這時候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經付款取貨,法定代理人可要求對方退貨還錢,回復到未交易的最初狀態。

三、交易前先確認具備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是為了保護兒少權益

上述這樣的「效力未定」規定,是立法者顧慮到限制行為能力人思緒通常不夠成熟,也沒能力獨自負擔責任,為避免他們涉入不當交易風險,因此間接課予交易人(例如:商家)必須先確認限制行為能力人要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義務,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很可能會衍生許多不肖份子,乘機欺騙限制行為能力人牟利的憾事;而受輔助宣告人[5]也相當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一些精神障礙患者,可能可以自理生活,但欠缺處理複雜事務的能力,因此藉由輔助宣告制度,讓輔助人協助受輔助宣告人管理財產。

四、B女可直接要求你家便利商店退款

本件A童年僅9歲,依照現行社會普遍價值觀,是難以認同小學生花費上萬元購買遊戲點數玩樂是符合身份的契約行為,甚至會評價為「奢侈行為」或「不利兒童身心發展」。而A童因未取得法定代理人B女事前同意,則B女可要求你家便利商店退還一萬元現金,讓這筆交易無效。就算A童已經將點數登錄遊戲網站,B女的要求也不受到影響。

註腳

  1.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2.   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153條:「
    I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II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4.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5.   民法第15條之2:「
    I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II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III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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