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家庭‧父母子女 / 婚姻 如何當個稱職的離婚證人? 離婚 證人 離婚登記 婚姻關係 文:劉嘉宏(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19-10-09 最後更新於 2022-11-21 A因為友人B要離婚,基於過去與B的同窗情誼,又再找C一同在B提供的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以便B順利辦妥離婚程序。 半年後,B的「前妻」K質疑A、C兩人沒有查核確認當初雙方是否有離婚的意思,就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違反民法第1050條[1]規定,因此主張當初的離婚無效。 請問K的主張有無理由?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圖1 當離婚證人要做哪些事? 資料來源:劉嘉宏 / 繪圖:Yen 一、協議離婚,需要至少2位證人在書面上簽名並且向戶政事務所登記(見圖1) 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裁判離婚,也就是由法院依法審理,然後作成是否准予離婚的裁判;第二種則是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1]。」由此可知,協議離婚除了夫妻雙方要有離婚的意思外,更需要有2位以上的離婚證人簽名,並且離婚雙方當事人再一起親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離婚證人,除了簽名以外,還需要明確親眼或聽到婚姻雙方有離婚意思 然而,離婚證人真的只要單純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就可以了嗎?錯!離婚證人除了簽名外,更需要符合「明確知道夫妻雙方有離婚意思」這項要件才行,否則可能會因為欠缺該要件,導致離婚無效,也就是夫妻婚姻關係仍存在。 依照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2]、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3],離婚證人最主要的任務就是要知悉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真意,必須親眼或聽到在場的離婚2人想要結束婚姻關係,不可以單靠夫或妻1人片面之詞,就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否則離婚效力會有問題。 三、離婚證人要盡到查證與確認的責任 由此可知,離婚證人的任務除了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外,更需要作好查證與確認的功課,否則可能會導致離婚無效。這裡簡單整理擔任離婚證人時要留意的地方: (一)離婚證人未必要陪同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但可以的話還是建議證人一併到場,或是留存當事人委託見證的訊息紀錄,避免之後產生爭議。 (二)離婚證人未必要認識夫妻,縱使不相識還是可以成為證人,但證人仍要確實清楚知悉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 (三)離婚證人原則上沒有身分資格限制,例如可以是夫妻的子女或父母,但應有完全行為能力[4]。 四、案例分析 A、C兩位證人只知道B有離婚意思,但不知道B的配偶K究竟有沒有離婚意思,顯然已經違反民法第1050條規定,因此離婚效力確實有問題,故「前妻」K主張離婚無效應有理由,K可以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來作為後續救濟方式。而一旦判決勝訴確定後,雙方婚姻關係存在,此時若要離婚可以再協商離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