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線停車免罰!弄懂「明確性原則」讓你不吃虧!


文:王鼎棫(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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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A先生的故事說起

A先生的車停在臺北內湖的巷弄裡,因紅線停車被警方開單。但他不服,認為紅線早已褪色又斷斷續續,根本看不清楚。雖然他提出了抗議,行政機關還是認定他違規屬實,於是A先生一氣之下提起行政訴訟,幫自己的荷包討公道。

A先生的說法是:政府要罰人,至少要把標線畫清楚吧!紅線都斷斷續續,幾乎無法辨識了,誰知道哪裡能停、哪裡不能停?罰單像這樣「突襲」,換作誰都會覺得不合理吧[1]?這下問題來了——你覺得A先生有道理嗎?

  1.   案例事實改編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31號判決

走在臺灣的大街小巷,違規停車的情景似乎已成日常風景。紅線停車、併排停車,甚至直接霸佔人行道,這些行為往往引發交通阻塞,影響用路人。然而,當違規停車遇上紅線標示不清,這樣的話政府還能罰錢嗎?

一、來看大法官怎麼說

(一)什麼是明確性原則?

案例中A先生不開心的點在於:紅線這麼模糊,根本看不清,怎麼能拿來開罰?行政訴訟的過程中,他搬出了行政程序法第5條,強調行政機關的行為「應明確」,又稱「明確性原則」[1]。不過,問題來了——畫紅線到底要「多明確」才算過關?

針對這個問題,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432號」中給出了一個標準:雖然政府的公權力行使不可能每次都具體到毫無疑問,甚至有時會有點抽象,但只要這些規範的意思不難理解,被影響到的人能夠預測政府的要求,事後也能透過法院檢驗要求是否合理[2],那就算「明確」了。

簡單來說,明確與否要符合「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這三個面向,學說稱之為「明確三要件」[3]

當然,大法官知道不可能讓每個人都100%搞懂政府的想法,但至少要讓大部分人做到三件事——看得懂、想得到、查得清!這樣,正是「明確與否」的及格線。

(二)明確性原則還可以應用在這些地方

除了可以應用在本文主要討論的行政行為上,還可以應用在「制定法律」和「法律授權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時刻。亦即,明確性原則也會要求立法機關制定讓大部分人看得懂、想得到內容,事後也能透過法院檢驗的法律[4];另外,我們也會希望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際,也要把授權的目的、內容和範圍講得具體明確[5]。政府如果能遵守以上要求的,就能確保每個人都可以清楚知道自己哪些事不可以做、哪些可以做。

二、有原則就有例外

雖然強調「明確」是行政、立法機關要遵守的原則之一,但遇到專業問題,大法官有時也會例外選擇放手,把認定權交給更懂的機關。這可從2003年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6] 爆發中看見端倪。

當年,為了防堵病毒蔓延,臺北市政府援引傳染病防治法,要求和平醫院的員工立刻返院隔離。這番鐵腕措施,也引發了箝制人身自由的爭議[7]。其中,有位C醫師即因未即時返院,事後遭到記過、停職、罰鍰等處分。他在釋憲時不滿地向大法官表示:這些處分不只嚴重侵害權益,更來自一條不清不楚的規定。

原來北市府之所以下令封院,是援引傳染病防治法當作依據。該法提到:必要時,得令接觸者及疑似被傳染者遷入指定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8]。問題就在於:「必要之處置」是一個彈性很大的概念,是否能涵蓋「強制隔離」的作法?就算有,被封院隔離的人,事前看到「必要之處置」等文字,是否也很難想像有天自己會被關進去?

如此在「防疫需求」與「人身自由」之間的衝突,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690號中,巧妙地畫出了一條界線:法律雖然要明確,但當涉及高度專業與緊急狀況時,立法與行政機關擁有更大的決定空間[9]。所以,原則上公權力的運作要清清楚楚;但在非常時期,只要確保基本人權不會被過度限制,就會尊重專業機關的選擇。

三、A先生最後會被罰嗎?

法官仔細檢視相關照片後,發現A先生停車的路段,紅色實線因為顏色班駁褪色,又斷斷續續,已經不像從前那樣完整。更有趣的是,主管機關事後還重新劃設了鮮明又清晰的紅色實線,這樣的補救行動似乎也間接承認,原本的標線其實並不清楚[10]

於是法官認定,事發地的標線很難讓A先生理解「這裡是否能夠停車」,A先生也就無法事先預見這樣停車是不對的、難以斟酌要不要冒著可能吃上罰單的風險在此停車;按照前面標準,紅線如果畫成那樣已違反行政行為的「明確性原則」,不該讓A先生承擔處罰[11]

最終,法院撤銷了A先生的罰單,這個結果不僅讓他鬆了一口氣,也讓我們意識到:就算是紅線這樣的小細節,若不清楚,大家可能都會被公權力「突襲」,也難怪A先生會覺得心情不好!畢竟,誰希望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這樣讓辛苦養大的荷包受損呢?

 

所以,法律的內容及執行不僅要公平,更要清楚明確。只有確保每個人都能清楚知道自己該怎麼做、不該做什麼,公權力事後的開罰才能讓人服氣,法律精神才能真正被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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