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基本人權‧政府 / 基本人權 公立大學可以解聘專任教師嗎?學校可以基於大學自治而解聘教師,不受干預嗎? 大學自治 學術自由 公立大學 解聘 教師 文:宋易修(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6-04-16 一般人都會把老師這份工作當做「鐵飯碗」,尤其是大學專任教師,收入不低且穩定,又享有高教光環,是許多人心中備受社會敬重的穩定職業。但,大學專任教師,真的是不會破的鐵飯碗嗎? 一、公立大學可以解聘專任教師嗎? 雖然,學校要解聘專任教師的確比一般雇主要開除員工困難,但並不是辦不到。我國教師法第14條、15條、16條[1],都設下了讓學校可以解聘教師的條件。而且,考量到維持教育品質的公共利益,教師的解聘跟一般所想的開除員工有幾點不一樣的地方。 (一)解聘教師有時是義務,沒有選擇空間 跟雇主能決定「要不要」開除員工不同,一旦教師踩到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設下的紅線,依照教師法的規定,學校「應」解聘該名教師[2]。也就是說,在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的設計下,學校頂多只在「教師有沒有踩線」這件事上可能有判斷空間,如果認定教師符合了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所定的條件,學校是「有義務」解聘教師的,不存在選擇空間。 (二)解聘教師的後果相當嚴重 為了避免不適合擔任教師的人,在被解聘找到其他學校繼續任教、危害教學環境,解聘經常伴隨「一定期間不能擔任教師」的決定,如果教師是構成教師法第15條的條件,這段不能擔任教師的期間會是1到4年;如果教師是踩到教師法第14條的紅線,效果是「終身不得擔任教師」,等於宣判一名教師永遠被逐出教育場域,是非常嚴重的後果。 二、大學可以完全自己決定要不要解聘教師嗎?這算不算大學自治的一環? 我們一般常說的大學自治,本質其實是基本權利中的學術自由所蘊含的制度性保障。因為要保障學術自由不是只保障個人權利就好,還需要一定的制度搭配,學術自由才有被保障的可能,大學自治就是這個制度。 (一)大學自治的性質與限制 但大學自治表示什麼校內什麼事情都可以全部由大學決定、國家法律不能干涉嗎?並不是,因為大學自治的運作結果,也可能會侵害到其他人的基本權利,比如教師的工作權甚至教師本身的學術自由,所以「大學自治」在學理上是一種「框架性的法律保留」,意思是在國家立法給予的一定框架內享有自治空間,但終究是要受到國家立法的框架拘束[3]。 在本篇文章討論的教師解聘問題中,教師法就是國家立法對大學能不能解聘教師,所設下的框架,「大學自治」只容許大學在框架的允許範圍內,享有自治空間。因此,大學如果要解聘教師,終究還是要符合前述教師法所規定的要件,並不能放飛自我、隨意解聘。 (二)公立大學解聘教師的法律「鋩角」 需注意的是,畢竟在大學自治的概念下,大學只受到國家立法的框架性限制,因此在符合教師法的條件下,大學其實是有很多自治空間的。具體而言,比如解聘教師前的校內審查會議流程要怎麼規定,或是什麼樣的教學、研究表現符合教師法中所定下的解聘要件(如聘約的內容、解聘之必要、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等),大學仍然享有相當大的自主性。 當然,大學對這些要件的詮釋或校內規定,也可能踩到大學自治的「框架」而不自知,導致解聘教師的決定違法,可能的情況可說是千變萬化,需要雙方進行複雜的法律論辯,也經常是教師解聘救濟案件中雙方鬥法的重點。 延伸閱讀 劉大慶(2022),《學術自由的意義是什麼?保障的內容有哪些?跟大學自治有什麼關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