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外,從醫學倫理談醫病關係


文:周吉麒(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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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老太太一直有血壓過低、週期性氣胸、呼吸衰竭及嚴重腎臟疾病等症狀,已經住院治療4個半月,但預後情況一直不樂觀。住院期間,神智時常不大清醒,多由家人代替做決定。

A老太太的家人定期都會來探望,希望醫師能盡一切努力來醫治,並期盼A老太太能早日康復出院。但醫師曉得A老太太恐怕再也無復原了。

一天,A老太太神智恢復清醒,醫師趕緊跟她討論後續治療相關問題。結果A老太太相當明白地表示,她不希望繼續接受所有治療。她覺得這一生已過得多采多姿,現在只希望還能擁有與全家人最後一次團聚。

醫師為此將A老太太轉往一間較為寬敞的病房,以便讓訪客探望。那天晚上,病房舉辦一場熱鬧的派對,A老太太的家人全員到齊。在這之前,A老太太一直未好好進食,但當天晚上胃口很好,甚至還痛快喝下一罐冰啤酒。派對結束後,A老太太面容祥和、心情平靜地進入睡眠,幾天後便與世長辭[1]

  1.   摘自Richard M. Zaner(著),譚家瑜(譯)(2001),〈冰啤酒與老朋友〉,《醫院裡的哲學家》,頁81-98。

一、法律在醫病關係中的極限

醫療法律確立起醫病間權利義務關係,而醫學倫理豐富著醫病關係底蘊內涵。醫療技術能治療病患生理上傷痛,而醫學倫理能平復病患心理上悲痛,將倫理思維內化為日常診療工作中,能使病患受到全人照護與全心關懷。

雖然民法、刑法、醫師法等法律規定,為醫師設下許多行為規範,但法律無法為所有醫療行為窮盡設下規定,掛一漏萬在所難免。所以當醫師面臨新興複雜的臨床狀況時,可能是醫學無法治癒的疾病或是法律所未規範之處,此時醫學倫理能夠提供指引,幫助醫師做出尊重生命、重視人性的臨床決策。儘管醫師法有要求醫師執行業務時必須遵守醫學倫理[1],但相較謹守法律設下的義務規範,依循醫學倫理進一步與病人傾聽溝通,提供醫療資訊讓病人充分瞭解後同意,幫助病人為自己做決定,才更有可能建立起信賴與尊敬的醫病關係,更能降低醫療訴訟的發生[2]

二、什麼是「醫學倫理」(medical ethics)?

要如何依循醫學倫理來建立起良好的醫病關係,可以先從醫學倫理的意義談起。倫理學又稱為道德哲學,是哲學領域中主要分支之一,而醫學倫理屬於其中的應用倫理學,是研究衍生自臨床情境中的倫理議題,它可能來自醫師與病人之間(醫病關係),亦可能來自醫師與醫師之間、醫師與護理人員之間或護理人員與病人之間的倫理議題[3]

為了解決臨床所遇的倫理爭議,學者提出許多道德理論,其中又以1979年美國學者Tom L﹒ Beauchamp及James F﹒ Childress提出的四原則方法(也稱原則主義)最為著名,並為我國實務所採用[4]。兩位學者提出以四原則方法來解決倫理問題,認為這四大原則是大家所可以接受的共同規範,並且可以應用在所有人及所有地方,四大原則為[5]

(一)尊重自主原則(respect for autonomy)

尊重自主原則指的是尊重一個有自主能力個體所做的選擇,也就是承認該個體擁有基於個人信念而做出價值選擇的權利。換言之,有能力做決定的病人應當享有權利選擇,並決定他所喜愛的醫療照護方式,醫師則有義務尊重病人的決定。

尊重自主原則於醫療照護範疇內,可進一步推導出下列道德規範:

1. 誠信

不隱瞞病人病情及診斷,病人才能依據被告知的訊息做出決定。

2. 守密

對病人所告知的隱私有保密義務。

3. 知情同意

應告知病人足夠的醫療資訊以幫助病人為自己做決定,獲得病人同意後,才可對病人進行醫療處置。

(二)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

不傷害原則是指不應執行有害病人健康的事[6],但醫療行為本身或許無可避免地可能會傷害到病人。因此,如何平衡病患的利益與傷害,以創造病患最大福祉,是此原則的考量。

(三)行善原則(beneficence)

在不傷害他人之外,行善原則要求醫療專業人士要進一步關心並致力提升他人的福祉,例如醫療院所應忠實地建議病人轉診至更合適的院所或接受其他比較妥適的治療[7]

(四)正義原則(justice)

正義原則也稱為公平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它指的是在面臨衝突的主張訴求時,必須以公平、合乎道德的方法來裁量,讓社會上各種負擔、利益或資源能有公平合理的分配及處置。正義原則應用於醫療場域時,涉及以下三個層次:公平地分配不足的資源(分配正義)、尊重他人的權利(權利正義)、尊重道德允許的法律(法律正義)。

這四個原則本無優先順序、輕重之分,但隨著自由主義盛行、人權意識提升,不少學者認為尊重自主原則已為四原則中的首要原則[8]

三、案例說明

回到案例的醫病關係,A老太太不希望繼續接受治療,此時醫師面臨著醫學倫理中尊重自主原則與行善原則的衝突:醫師若依循尊重自主原則,應尊重A老太太的決定,停止所有治療;但醫師若秉持著行善原則以提升A老太太的福祉,則應繼續所有治療,雖然這些治療無法使A老太太康復,但至少能減緩病情的惡化。最後醫師依A老太太的心願,停止維生醫療[9],並安排A老太太與家人團聚,即是實踐尊重自主原則的醫病關係。

四、結語

由於醫學科技的進步,使醫師對疾病有更微觀的瞭解;由於醫療專業的分工,讓醫師對疾病有更細緻的處置。醫師可以更專注於疾病治療的同時,卻也容易忘記病人的內在感受,醫學倫理能讓醫師在面對病人時瞭解,他們不只是在治療一種「疾病」,更是在醫治一位正為疾病所苦的「人」。

延伸閱讀

(一)蔡甫昌(2002),〈醫病關係與執業倫理〉,《應用倫理研究通訊》,21期,頁13-18。

(二)蔡甫昌(2006),〈生命倫理四原則方法〉,戴正德、李明濱編,《醫學倫理導論》,增訂1版,頁31-48。臺北:教育部。

(三)Peter A﹒ Singer(著),蔡甫昌(譯)(2009),《臨床生命倫理學》,2版。臺北:財團法人醫評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四)John R﹒Williams(著),莊維周等(譯)(2015),《世界醫師會醫學倫理手冊》,3版,頁1-65。臺北: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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