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法律入門 / 民法原則 一篇搞懂電子簽名、電子簽章、數位簽章的差異與功能 電子簽章法 電子簽章 數位簽章 電子簽名 自然人憑證 文:宋易修(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6-04-10 一、名詞定義與法規依據 (一)電子簽章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1項第2款[1],電子簽章是「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及文件真偽者」。也就是說,它的主要功能在於驗證簽署者與文件的真偽性與不可否認性。 (二)數位簽章 數位簽章是電子簽章的一種,透過特定演算法與金鑰基礎設施(PKI)實現。依同法第2條第1項第3款[2],數位簽章是「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運算為特定長度的數位資料,以私密金鑰加密後產生,再以公開金鑰驗證,並配合憑證機構所簽發的憑證」的簽章形式。 (三)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並非法律用語,而是泛指在電子手寫板上簽名或滑鼠軌跡模擬簽名等形式。這類方式最接近紙本簽名的外觀,但欠缺強而有力的身份驗證與技術保障,法律效力也最弱。 二、技術基礎與認定方式 (一)電子簽章的技術規範 數位發展部轄下的數位產業署曾發布函釋[3],規定電子簽章的技術規格應符合國際標準,如:IETF 的 PKIX 架構、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制定的各種電子簽章格式,包括 CAdES、XAdES、PAdES、ASiC、JAdES 等。以多數電腦使用者的使用經驗來說,在 PDF、Office、Gmail、Outlook 等地方上看到可以驗證的「電子簽章資訊」,多數都屬於此一類型。 (二)數位簽章的特殊認證需求 要取得數位簽章,需具備有效的憑證,目前臺灣的合法憑證機構並不多,包括: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經濟部工商憑證中心、衛福部醫事憑證管理中心、數發部所屬多個憑證中心、立法院憑證管理中心及中華電信等民間機構。 三、實務取得方式 (一)如何取得電子簽章? 目前市面上已有許多提供電子簽章服務的業者,例如點點簽、好好簽、全景快速簽、中華電信快意簽等,如果讀者有使用電子簽章的需求,可以直接找電子簽章服務業者購買。 (二)如何取得數位簽章? 數位簽章較為嚴格,需向為數不多的憑證機構申請憑證後,將「憑證」與「簽章」併同使用。如大家比較熟悉的「自然人憑證」,就是內政部憑證中心所發行的憑證。 四、法律效力比較 結論上來說,數位簽章>電子簽章>電子簽名 數位簽章的效力,依照電子簽章法的規定是「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4],所以當有人拿出數位簽章時,在法律上就直接「推定」數位簽章的本人有親自簽名或蓋章了,其他人想推翻這件事,必須舉證證明「這個數位簽章不是本人使用」,所以效力相當地強。 而電子簽章,則是在符合電子簽章法的條件下「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而且任何人不能因為這是電子形式的簽章就否認其法律上的效力[5]。雖然,沒有推定為本人簽名或蓋章的效果,但仍有一定法律效果,效力可以說是次之。 最後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的效力既無法律明文規範,又無法鑑定筆跡,依照目前實務見解[6],可說是沒有效力可言,在三者中是最弱的。 五、行政機關的適用與落實期程 因為過去的電子簽章法明定行政機關可以公告排除電子簽章的適用[7],因此許多行政機關都決定不適用電子簽章,導致適用範圍非常有限。現行電子簽章為了推廣政府部門使用電子簽章,規定各行政機關的排除適用規定將在修法施行後,即2024年5月15日起,一年內失效,可延長一次、最多兩年[8]。 六、結論 電子簽章可取代多數紙本流程,數位簽章則具最高法律保障,兩者都是電子簽章法內明定的簽章工具。至於電子簽名則因難以驗證,效力有限。建議讀者在重要契約或高風險文件需要進行電子簽署時,謹慎選擇工具,最好優先使用具憑證的數位簽章,對自身權益的保障會最為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