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是什麼?

刊登:2021-06-04・最後更新: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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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法官助理是什麼?||資料來源:楊孝文 / 繪圖:Yen
圖1 法官助理是什麼?
資料來源:楊孝文 / 繪圖:Yen

一、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見圖1)

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2、34、51條規定,各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設置法官助理,工作內容是依照法官的命令,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等事務[1]。而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24條更具體說明了法官助理的日常庶務,包含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整理兩造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證據、校對判決書、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電子卷證,以及其他法官交辦的事項[2]

除了上列職務外,由於現行實務通譯人員遇缺不補,而通譯人員又經常協助法院進行開庭的各項工作,因此法官助理也需要支援法庭通譯工作,例如在開庭時協助提示卷證資料[3];部分法院也需要由法官助理輪值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中心等單位,協助民眾進行初步的訴訟程序諮詢或書狀收送業務。

二、薪資待遇如何?

法官助理為什麼熱門?以現行制度為例,如果以大學學歷聘用,起敘薪點為360[4],折合新臺幣約44,892元[5],可見法官助理薪津,比起坊間許多法律事務所法務人員更為優渥,而且還可享國民旅遊卡,福利制度相當令人羨慕。而法官助理採取「約聘」制,以1年為1聘[6],雖不具有公務人員的資格,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但仍受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條例[7]和勞動基準法的保障,與一般勞工所享有的勞動權益無異。

三、如何成為法官助理?

至於要如何成為法官助理?不像律師、司法官或公務員考試由考選部統一招考,法官助理的招考遴選是由有需求的法院自行辦理[8],個別法院通常會在自己的網站或司法院的徵人啟事中刊登甄試簡章,自行向各法院報名。至於報名資格,以常見具法律專業[9]的法官助理為例,通常必須是法律系所畢業(或是修習一定數量以上的法律學分),或通過律師考試[10],符合資格的考生依各法院所需,檢具畢業證書、報名表、身分證件資料、自傳等資料報考,後續可能要接受法律科目的筆試[11]、口試、打字測驗等,再由各法院公告錄取名單。

附帶一提,還有另一種助理是「大法官助理」,他跟一般的法官助理不太一樣,基本上要法學碩士以上的學歷才能應徵,司法院會透書面審查、擇優面試的方式錄取。大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除了一般的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等,也會另外著重於釋憲文書整理、大法官解釋摘要,甚至相關的學術交流事宜[12]

四、法律人的生涯規劃選項

法官助理被許多人視為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的前哨站,也是不少法律系畢業生工作的首選。原因在於,法官助理平時接觸大量實務案件,除了培養獨立辦案能力外,也增進自身見聞,不論對於準備國家考試、增進自身工作能力,都有相當大的幫助。但要特別注意的是,離職後如果改當執業律師,離職起3年內不可以在工作過的法院執業[13]

法官助理工作責任不輕,由於現今社會司法案件繁多,法官助理自然也需要襄助法官處理更多的案件,事前整理卷證資料,以協助法官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細心且有能力的法官助理,對於法官而言,實在是一個不可多得的得力助手。

註腳

  1.   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6項:「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法院組織法第34條第4項:「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法院組織法第51條第3項:「最高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2.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24條:「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七、其他交辦事項。」
  3.   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70024692號(2018/9/5):「……鑒於各法院通譯普遍不足,為免影響審判事務之推行,如確有以其他人力協助開庭之實際需求,宜由各法院本於權責排定妥適人員辦理,惟不得由志工等臨時人員為之。倘指派由法官助理為之,可認係旨揭辦法第24條第7款所稱其他交辦事項之一般性工作,各法院仍宜依97年函釋,於指派前協洽其配屬法官,以示尊重,並利業務運作。」
  4.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2條:「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5.   依照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700000011號函(2018/1/31),聘用人員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每點以新臺幣124.7元計算。所以以大學學歷聘用的法官助理薪資是44,892元(=360*124.7)。
  6.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1條第1項:「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7.   法官助理過去不適用勞工退休條例,直到2018年7月1日改制後,當日以後到職的法官助理已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依法提撥6%勞退,而2018年7月1日以前已在職的法官助理,可以選擇改成提撥6%至退休金專戶,或繼續提存離職儲金。參考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8條之1:「
    I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後,聘僱人員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
    II 各機關學校及聘僱人員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月支報酬計算標準及勞退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退休金提繳率上限提繳退休金,並於聘僱契約內明定。
    III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仍在職之聘僱人員,得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三個月內,選擇將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年資改按前二項規定辦理,或繼續依第三條規定提存離職儲金;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IV 依前項規定選擇提繳退休金前年資所提存之離職儲金請領事宜,仍依第五條至第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V 聘僱人員未具適用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規定之身分者,仍依第三條規定提存離職儲金。」
  8.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4條:「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權責法院如下:
    一、最高法院自行辦理。
    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得由訴訟轄區高等法院統籌辦理或交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自行辦理。
    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自行辦理或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9.   各法院有時也會招考具有其他專業的法官助理,例如稅務專業、營建工程專長等,報名資格就必須是會計或土木等科系畢業,或有相關證照。例如臺灣高等法院在2020年有招考營建工程專長的法官助理,參臺灣高等法院(2020),《臺灣高等法院109年第1次儲備聘用法官助理(營建工程專長)甄選簡章公告》。
  10.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7條:「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權責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應考人未具前項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權責法院訂定之。」
  11.   考試科目也是各法院自行選定,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020年第2次的法官助理,筆試科目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刑法刑事訴訟法3科,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02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第2次儲備聘用法官助理甄試簡章及報名表》。
  12.   司法院大法官(2021),《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大法官助理徵人啟事》。
  13.   律師法第28條:「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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