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車被撞壞,請求修復費用,是否必須扣除折舊?可以要求回復原狀嗎?


文:洪偉修(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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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於2023年4月25日9點左右,駕駛自用小客車X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66快速道路橋下,因違規迴轉而撞擊B駕駛他所有已出廠多年的自用小客車Y車,導致Y車毀損,因Y車是B日常生活及上下班所需,故B不得不先行修復Y車…[1]

  1.   改編自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一、B能否向A主張賠償所有修復費用?

常理來說,當我們遇到這種問題,很直觀的想法就是B修多少,A就應該賠多少,更何況是在B完全無肇事責任而無比例分攤的情形下,因此我們可以在部分判決看到法院以零件或材料「本來可無庸更換」或「本來無須於現階段即行更換」為由,認定必須全額賠償所有修復費用[1]

但很遺憾,在司法實務上絕大多數的法院,會依據民法第216條[2]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的意旨[3],傾向認定A所要填補B的損害應從事發當下的車輛價值來看,因為車輛並非永遠不會變質,當使用越久就會有所謂的「折舊」產生,而司法院亦有一個「折舊自動試算表」,可供讀者試算。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修復車輛時,除了「材料」的費用外,尚有安裝、修理、試行等的人力「工資」存在,而「工資」的部分是無需折舊,因此在司法實務判決上我們可以看到,法院會將整個修復費用先拆為兩個部分,「材料」部分必須扣除折舊,之後再加計不需要扣除折舊的「工資」部分,即為A必須賠償B的金額[4]

二、倘若B尚未修復Y車,B能否向A主張回復原狀?

很多讀者讀到這裡,對於還要扣除折舊一定多多少少憤恨不平,尤其當事故發生的責任都是在肇事者他方的時候,更對此天來橫禍感到無奈。因此,在司法實務上確實有部分受害者是向法院要求肇事者回復原狀,而非請求損害賠償,或是以先、備位聲明的方式,請法院審判(亦即請法院先就回復原狀進行審判,倘若無法回復原狀,就請求法院審判金錢賠償),而且依據民法第213條第1項的規定,就是以請求回復原狀為原則,例外才是同條第3項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5]

但在我國司法實務,雖然皆肯認此種適用順序,但在判決中幾乎找不到法院在車損的案例中判回復原狀,有的判決是認為回復原狀不在聲明範圍內[6]、有的判決則是被害者於審判中變更為僅請求金錢賠償[7]、有的判決則是法院依據民法第215條[8]及最高法院判決[9]的意旨,認為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應以金錢賠償[10]、有的判決則認為被害者未具體明確表示應如何回復原狀,致後續不適於強制執行之情形[11],故不予准許等等。

因此,在現行司法實務下,筆者認為在法律上是可以向法院請求肇事者回復原狀,但法院會比較傾向透過金錢賠償進行處理,以避免後續衍生其他爭議(尤其是判決的執行上),因此受害者實難以透過請求回復原狀來防免折舊之損失,這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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