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契約內容混雜了印刷打字與手寫字,有效嗎?

文:蘇宏杰(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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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2-21 ‧ 最後更新: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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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契約一定要有書面嗎?內容混雜印刷與手寫字可以嗎?||資料來源:蘇宏杰 / 繪圖:Yen
圖1 契約一定要有書面嗎?內容混雜印刷與手寫字可以嗎?
資料來源:蘇宏杰 / 繪圖:Yen

一、契約如何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1],如果當事人互相表示的意思一致,原則上契約就成立。例外的情形是當事人特別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2]

多數類型的契約都屬於前述原則的「不要式契約」,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的意思一致,並不需要依照特定的方式(例如:書面等),契約就成立。例如:A到B商店買飲料,在A拿飲料向B商店結帳時,A與B就飲料成立買賣契約。

不過,因為口說無憑,且不容易舉證,為了避免未來發生爭議及舉證上的困難,對於比較重要的契約,當事人通常會選擇簽訂書面的方式來成立契約。

二、書面契約內容混雜了印刷打字與手寫字,不影響效力

(一)原則契約內可以有印刷打字與手寫字

除非當事人特別約定:「書面契約內容必須全部用印刷打字或全部用手寫字,否則無效」(這種情形應該很少見),不然書面契約內容混雜了印刷打字與手寫字,並不會影響其效力。

(二)手寫字塗改印刷字的效力

書面契約內容混雜印刷打字與手寫字,尤其在印刷打字的契約中預留空格或空白處,再手寫填入數字、時間、地點等,是相當常見的情形。在這種情形,如果缺少手寫字的內容,反而造成契約內容不明。

但是,如果用手寫字修改印刷打字的內容,例如:A、B簽訂一份書面買賣契約,其中關於價金條文的印刷字原為「本契約買賣價金為新臺幣50萬元」,但經手寫刪除「50」,並改為「45」,則雙方所約定的買賣價金究竟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或45萬元,就會發生爭議。此時,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須用一定的方式才能修改契約內容[3],如果改為45萬元是經過雙方同意,則手寫刪除「50」並改為「45」,應屬有效。

但是,如A主張未同意修改價金為45萬元,且修改處也沒有A的蓋章或簽名,B卻主張雙方均同意修改為45萬元,則原則上B對「雙方同意修改」須依法負舉證責任[4]

註腳

  1.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如果當事人有此特別約定,依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在特別約定的方式沒有完成以前,推定契約不成立。
    關於此,請參考本網站《書面契約塗改的地方只有一方蓋章或簽名,效力為何?》。
  3.   關於此,請參考本網站《書面契約塗改的地方只有一方蓋章或簽名,效力為何?》。
  4.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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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伈亞(進階會員) 2023-06-13 12:30:46
一般同意書簽署線應該是在最下方, 可是如果是位在整份文件的中間, 而簽署姓名的下方如果有備註一堆文字, 文件中並沒有說明"含備註"字樣, 請問這一些是否也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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