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民事訴訟 對方不履行和解契約的內容,我該怎麼辦? 和解 訴訟上和解 訴訟外和解 公證 強制執行 文:陳家誼(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18-10-24 最後更新於 2022-11-18 A與B簽訂A每個月償還一萬元給B、為期一年的和解契約。 兩個月後A拒絕償還,B應如何主張自己權利? 一、和解的性質 和解分為訴訟上和解,以及訴訟外和解。 前者,是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1],本身就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2],與本篇的訴訟外和解契約不同。 訴訟外和解,依民法736條[3]規定,是雙方互相讓步所成立的民事「契約」。A拒絕依照和解契約每個月償還B一萬元,違反契約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此時債權人B有權利[4]向A請求履行契約義務。 二、B可以採取的行動(見圖1) 圖1 不是在法院訴訟程序簽訂的和解契約,若對方不履行,該怎麼辦? 資料來源:陳家誼 / 繪圖:Yen (一)若和解契約有辦理公證 A與B在訂立和解契約時可以辦理公證,在公證書中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後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契約時,因為公證書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他方可以依此直接聲請強制執行[5]。也就是說B可以直接拿著公證書,檢附和解契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的財產,以保障自己權利。 (二)若和解契約沒有經公證 未經公證的和解契約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所以B必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透過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債權,請求A依照和解契約每個月償還一萬元。 取得確定判決後,若A仍拒絕給付,B才可以再拿著確定判決[6]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獲得清償。 三、小結 如果害怕打官司,或是想省去打官司的麻煩,建議在訂立和解契約時亦辦理公證,不僅多一道保障也省去後續應訴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