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監獄行刑 保外就醫的申請與救濟 受刑人 保外就醫 保外醫治 監獄行刑法 行政訴訟 文:吳景欽(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0-09-18 最後更新於 2022-11-29 A被以公務員受賄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確定[1],入監服刑3年後,開始出現尿失禁、手腳不斷抖動、幻視、幻聽等等的身心狀況。A即向監獄申請保外就醫,監獄則委請醫療團隊為診斷後,發現有腦部萎縮之現象,法務部即因此許可,但附帶要求A不得從事與治療無關的活動,且若要參與公開活動,皆必須提出申請。A在保外就醫後,即出書敘述監獄的種種潛規則與陋習,並將出席簽書會,但法務部以簽書會與治療行為無關而未核准。則A此時該怎麼辦?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一、保外就醫的規定[1] (一)法律要件 受刑人在因受傷或罹患疾病的情況,但於監獄送到醫療機構或病監內,仍然無法治療的話,可報請監督機關,也就是法務部,許可保外就醫[2]。 (二)保外就醫的履行事項 監督機關許可受刑人保外就醫時,監獄可報請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3]。還可以要求受刑人遵守一些事項[4],如果受刑人違反的話,法務部可以廢止保外就醫的許可[5]。 (三)保外就醫期間之計算 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刑期[6]。 二、A如何救濟 (一)法務部不核准A出席簽書會,有無理由? 針對保外就醫期間,監督機關可以要求受刑人履行哪些事項,法律並無明確規範,而是授權給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7],就可能有法律正當性不足的問題。不過,就保外就醫來說,目的是在醫治受刑人,所以監督機關要求不得從事與治療無關的活動,仍符合比例原則。 只是到底什麼樣的行為與醫療有關或無關,這可能會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而就出書揭露監獄黑暗面,是否可以A為受刑人而來限制言論自由,大法官也加以否定[8]。 (二)救濟程序 針對法務部未為許可A出席簽書會的決定,A若認為寫書及出席簽書會有益其身心狀態,而認為屬廣義的醫療行為,可以用書面向法務部提起申訴[9]。若對申訴決定不服,亦可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