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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性平教育篇》性平意識如何扎根?學校裡那些教與不教的性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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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5-10-31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性平教育篇》性平意識如何扎根?學校裡那些教與不教的性平教育

刊登日期 2025-10-31

2019年,世新大學發生男學生結夥闖進同校另名男同學的宿舍房間,並以「像個娘娘腔一樣的活著」等歧視、威脅言語,性霸凌該名男同學[1]

2023年,在臺大經濟系學生會112學年度正副會長選舉公報上,赫然可見候選人提出諸如:「LGBT與狗不得在會中辦打傳說對決、A罩杯以下女生國防必修2學分、ㄐㄐ10公分以下要上家政課」等歧視性的性別、性傾向、種族言論[2]

當這些事件成為社群網路「炎上」的議題、登上新聞版面時,社會大眾在驚愕、憤怒之餘,或許忍不住想問:臺灣的性別平等教育怎麼了?這些學生會受到什麼懲罰?

這篇文章希望回應前面的疑問:在人格養成至關重要的青春時期,學生們接受到的性別平等教育是什麼模樣?這些性別平等教育有什麼不足嗎?再來理解校園內是如何處理這些性平事件?校園性別事件的處理流程是什麼?最後,教育和法律程序能不能,或如何,建構出我們理想的「性別平等」社會。希望在事件被遺忘前能和讀者一起思考,避免下一次事件發生。

註腳

  1.   自由時報(2019/6/18),《世新大學「娘娘腔」霸凌事件 教部:校方已處理》(最後瀏覽日:2025/9/9)。
  2.   公視新聞網(2023/5/21),《台大經濟學生會選舉政見涉歧視 當事人道歉並停止選舉》(最後瀏覽日:2025/9/5)。

一、性別平等教育要教什麼?性平教育的理論與現實

(一)法律和課綱說,性別平等教育要教的是……

對於性別平等教育,讀者可能聽過一些誤解:性別平等教育就是同性戀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就是小三教肛交、小六教性高潮[1]

回到法律本身的規定[2],所謂的性別平等教育(以下簡稱性平教育)課程應包含: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也明定,在高中、專科學校、國中小階段,皆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且國中小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大專院校則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3]

除了前述的法律規定,更影響教學現場課程規劃、授課教學的「課綱」,也有性平教育的相關內容。性平教育在課綱的內容,是由教育部的國家教育研究院(下稱「國教院」)成立「議題工作圈」,下設「性平議題小組」來草擬,並諮詢教師等專家共同檢視修訂,同時與各學科領域課程綱要人士意見交流,逐步確定性平教育在課綱的草案內容[4]

國教院提出的性平教育及其他課綱內容相關草案,依法經過教育部課程審議會審議、教育部修訂[5],並於2018年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也就是俗稱的108課綱(以下簡稱「課綱」),就將性平教育設定了9項「學習目標[6]」,包括個人以及社會面向,例如:

生理性別、性傾向等多樣性的尊重、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霸凌的防治、性別權力關係與互動等內容。

從課綱的學習目標來看,性平教育它不是單一的「只教性知識」、「只教同性戀」的教育,而是同時涉及對人際關係的認識、多元差異的理解,以及如何辨識並防治不平等與暴力事件[7],性平教育幾乎涵蓋了我們在生活中會遇到的所有性別議題,它既是一門知識教育,也是一種態度與價值觀的養成[8]

但相較於傳統的國文、數學這樣的學科領域,性別平等教育則屬於學生應該了解的「重大議題[9]」,這是為了降低同學們的學習負擔,採取將性平等重大議題融入各科目中的方式進行[10]。但性別平等教育要怎麼「融入」課程中?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副理事長,同時也是南投國立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的王柏元老師,受訪時將「融入課程」說明地非常清楚易懂:「比較好的教學方式是老師以自然的情境來上課傳遞給同學。比如說,講到徐志摩作品時,可以跟學生談徐志摩對關係的處理方式,講到陌上桑,可以教過度追求、性騷擾,這些都是性平教育可以切入,且自然、不八股的教學方式」。

因此,融入課程就是把跟議題有關的概念或主題,自然地放進原有的領域或科目的教材和教學裡,讓學生結合學習與生活,而不是只開一門獨立叫「性平教育課」的課,例如臺北市立內湖高中的莊易霖老師介紹了苗栗大同高中公民科盧意婷老師關於女力的素養導向探究教案[11],便是在教授參政權過程中,融入立委性別比例以及婦女保障名額的示範。

(二)翻開課本,性別平等教育實際上教的是……

前面所提及的性平教育內容看似完備,然而,回到教學現場,性平法規定和課綱列出要教的內容,到了課本中,是什麼模樣?教師有足夠的時間與空間可以好好教學性平教育嗎?

依據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的《性,別教育?2023年台灣國民小學全面性教育落實情形檢視報告》,能看見性平教育在教學現場中,有著質與量上的差異,一方面性平教育多數仍落在健體或公民課中,所謂「融入課程」的理想規劃,實際上仍受限於教師面對自身知能、授課時間等困境,另一方面課本重心仍著重於生殖器官、生理健康等生理知識面,對於性與性行為仍較少著墨,迴避「性」本身的討論,導致性教育流於片面,即便談論到性,也會以較傳統保守的方式談論性:

「一般而言,人在成年後會想與自己所愛的人結婚,一起共組家庭,生育並教育下一代。夫妻在『愛』的基礎上,會透過牽手、擁抱、親吻與性行為,表達並提升對彼此的愛。性行為是夫妻之間表達愛的最親密方式,丈夫藉此將精子送入妻子體內與卵子結合,孕育下一代。夫妻間的性行為是以責任和愛為基礎,除了有傳宗接代的功能外更包含了情感的滿足[12]。」

或是本意是破除性別刻板印象的教學目標,卻反而強化性別刻板印象:

「預設所有學生都是順性別異性戀,完全看不見LGBTI 的相關內容。例如三家出版社的健體課本都不約而同地提到『青春期時會開始喜歡異性,是正常的現象』[13]」。

又或者是「成熟的男性與女性從團體活動,到三、兩成群的團體約會,再進到一對一的固定對象約會。感情經過長時間的培養並深入了對方後,相愛的兩個人在親朋好友的祝福下,步上紅毯結為夫妻[14]」這樣看不見現實多元情感互動模式內容。

(三)在教學現場,哪些是老師真的可以教的……

此外,性平教育也高度仰賴教學現場第一線教師的態度,教師是否具備性平意識、是否願意在課堂中討論這些議題,會直接影響學生可以接收到什麼內容。

關於教學現狀,王柏元老師也提出了他的看法:「性平教育、性教育、情感教育其實都很仰賴老師要給學生什麼樣的教學內容。課綱說重大議題要融入教學裡,但也很難有罰則或手段硬性規定老師一定要融入。因此成敗關鍵很仰賴現場老師對於性平議題的重視度。」

然而,又是什麼影響教師本身的教學意願呢?

王柏元老師繼續補充:「老師擔心自己被告,不確定自己到底能不能做這些事情(指教性平教育)。教育部應該要多去宣導,沒去教才是違法的,跟老師去說去做這些(性平)教育,是沒問題的,讓老師在教學面有更多著力。」

因此,當在教學現場,教師對於是否進行性平教育是懷抱著遲疑與壓力的,性平教育便難以落實於課堂中。

(四)社會氛圍與家長壓力仍深深影響校園性平教育

然而,若在討論性平事件時,導因於「性平教育出了什麼問題」,繼而在討論性平教育時,一昧批判課本、教師,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將問題歸因於單一面向,無法看見問題全貌。

在眾多影響性平教育的因素中,更重要的是,社會氛圍與家長壓力仍然深深影響了課堂的開展。過去關於性平教育的錯誤標籤,讓許多學校選擇保守處理,而教師處於學校行政體系中,寧可「點到為止[15]」,以免引發爭議。

於是,原本應該是既深且廣的性平教育內容,最後常常被壓縮成幾小時的宣導,或流於形式化的課程。政府機關如何透過法律與行政資源,給予教學現場第一線的教師足夠的知識培訓與教材資源?更重要的是,如何給予教師足夠的信任與空間,讓教師知道,在課堂中融入性平教育是對的,不會被家長或學校追究行政責任,性平教育才能從課綱的文字與政府口號中,落實為貼近學生日常的真實學習。

如同王柏元老師提出的疑問:「即使性平法跟課綱已經要求各科融入,但各科老師怎麼融、融在哪其實很難檢核。」、「(性平融入教學)取決於老師個人經驗與專業背景,大部分不是不願意,而是不知道怎麼做,沒有知能。現場教師不願意教不一定就是反對性平教育,而是有的老師會希望輔導室或健康老師來教,但原因是因為不確定自己教的內容對不對,這些狀況都顯示出現場老師需要的是專業資源與支持。」

二、遇到校園性別事件,可以怎麼做?

回到前面提到的世新大學性霸凌案、臺大經濟系系學會選舉風波,除了關注臺灣的性平教育,同樣令人好奇的是,學校會怎麼處理這些事件?這些學生會付出什麼代價?

(一)校園性平程序有哪些流程?

所謂「校園性別事件」指的是,當事人一方是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是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也就是俗稱的師生戀)事件[16]

縱使前述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師生戀事件發生在校外,只要當事人間具有前面提到的身分,就屬於校園性別事件,與事件發生的場域是不是在校園內無關[17]

而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分為以下幾個階段(段落1~3參圖1、段落4~8參圖2):

圖1 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的概要處理流程||資料來源:林芳瑜、彭雅立 / 繪圖:Yen
圖1 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的概要處理流程
資料來源:林芳瑜、彭雅立 / 繪圖:Yen

1. 向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若遭遇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可以用書面的方式,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若行為人現在是或曾是校長時,則要向學校主管機關也就是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教育部申請調查);而其他任何人若知道有校園性別事件發生,也可以書面向學校檢舉;若是經媒體報導的校園性別事件,也視同有人向學校檢舉,學校有義務開始依程序處理[18]

2. 學校教職員工有通報義務

學校教職員工只要獲知疑似校園性別事件,無論是收到申請調查、檢舉,或被害人有陳述但不願提出申請調查,學校教職員工都必須在24小時內向學校專責單位通報[19],否則將被處新臺幣(下同)3~15萬元的罰鍰[20];若未依規定通報,導致再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將被解聘、免職等[21]。學校的醫事、社工、保育等人員也有通報義務[22],若違反,也會被處罰鍰。

3. 會先判斷受不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在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23])必須在20天內,通知受不受理這個案件,而不受理的原因,會有以下幾個:

(1)不是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涉及師生戀的事件,例如:老師管教不當的案件。

(2)申請人或檢舉人沒有透漏姓名。

(3)已經處理完畢的相同事件。

若20天內沒有收到通知,或收到不受理通知而被害人、申請人或檢舉人不服的話,可以在應收到通知的期限或收到不受理通知的隔天起算20天內,以書面寫好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24]

圖2 針對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後的措施||資料來源:林芳瑜、彭雅立 / 繪圖:Yen
圖2 針對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後的措施
資料來源:林芳瑜、彭雅立 / 繪圖:Yen

4. 受理後,學校性平會要開始進行調查

案件經受理後,學校的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必須展開調查[25],若當事人都是學生,可以成立調查小組來調查,但若是師對生案件,也就是行為人是學校教職員,則「一定」要成立成員都外聘的調查小組[26];調查方式包含訪談當事人、學生、教職員工、查閱監視器等,但要注意當事人和檢舉人的個資要保密[27]

此外,任何人都不可以另組其他組織或機制自行調查,調查只能由性平會進行,若違反,就算進行了調查,調查的結果依法也是無效的[28]

5. 除了調查,學校還可以如何協助當事人?

當發生校園性別事件,無論被害人等有沒有申請調查或檢舉,學校都必須向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說明可以主張的權益、有什麼救濟的管道,同時,當事人無論是在學業、心理各方面上,都會因每個人的個別狀況而有不同需求,學校必須給予相應的協助,及提供相關校內或校外資源,也要避免報復的情況發生,並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的可能,以保障當事人的受教權與工作權[29]

例如:尊重被害人意願,降低雙方當事人互動的機會(例如:將正在接受調查的老師先予以停職);彈性調整學生的出缺勤、課程或考試安排;提供心理諮商、法律諮詢等資源等。

6. 調查結束:調查報告

無論是由性平會自行調查,或是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最終都須在接獲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作出調查報告(最多延長到4個月[30]),調查報告內容要包含[31]

(1)調查事件的案由。

(2)調查過程的訪談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員的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的查驗狀況。

(5)事實認定及理由。

(6)處理建議。

7. 學校或主管機關必須依調查報告進行教育與懲處

性平會作成調查報告後,會將調查報告交給學校或主管機關,學校或主管機關則必須在2個月內,依據調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及處理建議[32],進行相關教育及懲處,學校也必須將結果通知被害人、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33]。也就是說最晚會在申請或檢舉的6個月內收到調查結果通知。

相關的教育措施例如:要求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輔導、在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向被害人道歉、要行為人接受8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加強教職員與學生的性平教育與法治知能、改善校園安全環境等[34]

相關的懲處例如:學生會依校內學生獎懲規定來處罰、老師則會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和考績委員會處置[35]

8. 若對調查報告處理的結果不服,可以怎麼做?

被害人、申請人或行為人在收到調查報告後,若對調查報告的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的隔天起算30天內,以書面說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若是教職員的話,申請人或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復,不須經由學校。

被害人、申請人或行為人若對申復後的結果仍不服,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的隔天起算30天內,依自身的身分依照不同法律規定提起救濟,例如學生可以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教師可以教師法等相關規定提起行政救濟[36]

(二)校園性平事件及程序的特性

1. 從數據面觀察校園性別事件特性

性平法施行至今已逾20年,也累積了一定的統計數據,若從數據面觀察[37],校園性別事件會有什麼特殊性呢?

(1)從當事人關係觀察

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生對生事件的比例均佔大宗,約有8、9成,師對生次之。儘管生對生事件中,權力不對等的程度不若師對生事件,但並不表示同儕間就沒有權力不對等的問題,同儕間的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社交程度、或群體歸屬,其實也都隱含著權力的互動,這些差異可能演變成暴力或壓迫產生的基礎,更顯示校園環境與同儕氛圍,對於校園性別事件發生與否有關鍵影響,若缺乏充足的性平教育,便容易讓隱而未顯的權力不對等結構轉化為性暴力行為。

(2)從性別觀察

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行為人以男性居多,被害人則以女性居多,但在性霸凌事件中,行為人仍以男性居多,但被害人反而是男性比例顯著提高,有認為[38]這揭示了父權社會下的陰影,導致當有男性「不符合」父權社會所期待的陽剛氣質時,同儕間的壓力和排斥便容易轉化為的性霸凌。

2. 校園性平程序不受訴訟影響

依性平法規定,校園性平程序的調查不會因當事人有沒有提起任何刑事/民事訴訟而受影響,就算有提起訴訟,也不會受訴訟的進行與訴訟結果影響;換句話說,校園性平程序的調查是有別於司法程序的另一個程序,依據性平委員或調查小組的調查內容而作出決定;反而是法院在審理時,必須一併審酌性平會的調查報告[39]

立法者在司法程序外另成立性平程序,目的是為了讓校園性平會在事件發生時即早介入即時保護被害人受教的權益,並避免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該事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即停止調查[40],例如前面提到的彈性安排課程、考試等,也避免訴訟程序的曠日廢時,讓當事人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另一方面,也讓教育場域可以即時展現教育的積極功能。

3. 申請調查沒有時效限制

不像性侵害犯罪案件設有追訴權時效[41],校園性平程序並沒有規定期限,除了考量被害人在遭遇事件時,即便是成年人,都不一定可以在當時即向他人訴說或有意願或能力採取行動,遑論尚未成年的學生,也可能是在畢業成年後,才有辦法指認當時究竟遭遇什麼事,或比較有能力或意願申請調查,因此,校園性平程序並沒有規定期限。這除彰顯校園性別事件的教育特徵,也提醒所有人,在教育的場域,沒有任何性暴力事件,會因為時間流逝、因為身分不同而被忽視,即便是多年前的事件,都應該留下被追究責任與教育的可能。

王柏元老師及莊易霖老師也就校園性平程序沒有時效限制的特性,分別提及他們正向的看法:

王柏元老師:「校園性別事件沒有期限,因為可能孩子要等長大了後才知道自己經驗了什麼,才有足夠的安定和信任去講出來,但相對應的,這樣的調查會很困難,可即便因為時間已久調查無法成立,但透過歷程讓孩子被聽見、被看見,這本身是很重要的[42]。」

莊易霖老師:「校園性別事件的提出申請沒有期限,因此可以透過這點和教師們宣導一個觀念,所做的事情不是時間過了、退休了就沒事,仍會持續被追究並要負起責任,藉此持續改善這個環境。」

4. 除了懲罰,也在意如何教育

回到文章開頭提到的世新大學性霸凌案[43]、臺大經濟系系學會選舉風波,社會的直覺可能是「這些學生會不會被懲罰?」但從前述性平會的調查報告處置方式可以看到,性平程序對於學生固然會依校規懲處,但在懲處之外,也著重於學生的再教育,這展現在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性平教育課程、促成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等面向,懲處只是其中一種手段,更重要的是學校如何透過課程、輔導與校園安全環境的改善,在校園內讓性別平等意識扎根。

莊易霖老師曾提及,因為正視校園性別事件,學校積極改善校園環境,例如廁所門檔的重新設計、校園邊緣角落監視器的設置規劃;此外,在處理性平程序的過程中也發現:「不論是老師或學生接受調查與後續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過去遇過的大部分行為人,可以感受到他們事後都會深切反省自己的行為,也都可以藉由校園性平程序這個過程給予老師、學生提醒、覺醒,不只是譴責,也讓他們將來若發現其他人有類似問題,也可以成為幫助者。」

校園性平程序,既是一個法律機制,確保事件能被妥善調查與處理,同時也被賦予教育意義,提醒學校與社會:性別議題不是偶發事件,也不只是關乎某個學生或老師,而要回歸社會如何看待性平議題,且需要長期面對與反思這個結構問題。

三、法律與教育交織而生的性別意識

性平的教育推廣部分與程序處理[44],是本文前所討論的兩大主題,也同時是性平法所涵蓋的兩個層面,而性平法中法律與教育的關係,王柏元老師做了這樣的評論:「法律反映的是社會現在的狀態,而教育是,我們的社會想要達到什麼樣的狀態。」

性平法中關於校園性平事件的處理原則已行之多年,它一方面鑲嵌於臺灣的性別暴力防治網絡中,一方面也鑲嵌於校園的行政體系當中[45],然而這樣特殊的制度存在,並不足以代表性平意識即能扎根茁壯,倘若校園教育內仍存在著前述提及的脫離現實狀況的性平教育內容,制度與教育間如何互相配合,讓性平意識有所改變?若學校老師每次的性平教學,都必須擔心會不會被學校或家長反對,老師如何在其專業中施展所學?而學校又如何在調查與懲處外,建立一個友善的對話空間,讓教育的目的得以彰顯?學校能否將每一次校園性別事件,作為一個改變成長的契機?

若沒有法律制度與教育的相輔相成,那麼即使程序再完備,也只是淪為形式。

校園性平程序及性平教育不是終點,而是一個起點,提醒學生理解差異、尊重界線,提醒教師意識自身行為與權力位置的敏感性,也提醒我們,性別平等教育不只是外加的、與考試無關因此不重要的課程,而是關乎每天的實踐,法律與教育必須交錯前行,才能讓「性平意識的扎根」真正落實。

四、結語

教育與法律制度確實尚有不完善之處,包含:性平教育的偏重與遺漏、通報義務乃至於整個校園性平程序是否給予教師過重的負荷等。然而,教育與法律制度在校園並非全然缺席,也並非毫無改善,這是許多被迫不得不參與這個程序的人們血淚所累積的成果,同時也有許多老師以各種方式投入性平教育的推廣。

在理解性平教育的光與影之後,也可以理解問題的關鍵根源,仍在於社會文化與氛圍的改變,王柏元老師曾分享過的一段話:「起因於家庭,表現於學校,影響於社會」,這段話不僅體現性別平等意識的養成,家庭、學校、社會都佔了分量,更重要的是,點出了性平意識、性平議題,不只是一個人的事、不只是一起電視上的新聞、別人的案件,而是一個社會的公共議題。

王柏元老師在談到「理想的性平教育、性平社會是什麼模樣?」時,回答的是:「讓每個人保有自己顏色,也懂得保護他人的顏色」。

而對於讀者來說,理想的性平社會是什麼模樣呢?

  1.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2019/11/11),《「教育部呼籲別再抹黑性別平等教育」記者會》。
  2.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3.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第2、3、4項:「
    II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III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IV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4.   潘慧玲、黃馨慧(2016),〈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課程的回顧與展望〉,《課程與教學季刊》,第19卷第2期,頁12-13。
  5.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國民教育法第34條
    另教育部課程審議會,以及教育部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的成員、決議門檻,則規定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與第43條之2
  6.   國家教育研究院(2018),《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社會領域》。
  7.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2022/8/1),《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頁12-13。
  8.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9.   性平之外,其他重大議題尚包括:「人權、環境、海洋、品德、生命、法治、科技、資訊、能源、安全、防災、家庭教育、生涯規劃、多元文化、閱讀素養、戶外教育、國際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參教育部(2014),《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頁31。
  10.   潘慧玲、黃馨慧(2016),〈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課程的回顧與展望〉,《課程與教學季刊》,第19卷第2期,頁9。
  11.   盧意婷,《素養導向探究教案 政治女力:政治參與與性別平等》。
  12.   翰林健體五下,轉引自千德爾教學資源網(2023),《【調查報告】性,別教育?2023 年台灣國民小學「全面性教育」落實情形檢視報告 How to Implement 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 in Taiwanese Elementary Schools》,參第15頁。
  13.   南一健體六上第 30 頁,轉引自千德爾教學資源網(2023),《【調查報告】性,別教育?2023 年台灣國民小學「全面性教育」落實情形檢視報告 How to Implement 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 in Taiwanese Elementary Schools》,參第14頁。
  14.   翰林健體六上,轉引自千德爾教學資源網(2023),《【調查報告】性,別教育?2023 年台灣國民小學「全面性教育」落實情形檢視報告 How to Implement 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 in Taiwanese Elementary Schools》,參第14頁。
  15.   千德爾教學資源網(2023),《【調查報告】性,別教育?2023 年台灣國民小學「全面性教育」落實情形檢視報告 How to Implement 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 in Taiwanese Elementary Schools》,參第17-24頁。
  16.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
  17.   陳楷夫(2024),《校園性別事件的審議與變遷-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之解聘與停聘為例》,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8-9。
  18.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1、2項:「
    I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II 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1條第1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者,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0條:「
    I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別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II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前條規定辦理。」
  19.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第6點
  20.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21.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4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依法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2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第1、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
  23.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第五款:「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2條:「學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24.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
    I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II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III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IV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1條第1、2項:「
    I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II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25.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26.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第2項:「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2條第1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27.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第2項:「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4條第4、8款:「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八、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28.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29.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4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且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必要時,應提供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第1項:「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並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或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關係,或命行為人迴避。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8條第1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法律協助。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
    六、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30.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31.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
  32.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1條第1項:「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1項:「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對於與校園性別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33.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2、3項:「
    II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III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32條第1、2項:「
    I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II 前項處理結果,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
  34.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第1、2項:「
    I 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I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II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但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不在此限:
    一、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第1、2、3項:「
    I 校園性別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設性平會調查屬實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限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II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處置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III 前項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
    一、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行為人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三、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蘇滿麗(2012/7),〈第10章 模擬案例之調查報告撰寫〉,《校園性別事件 理論概說與處理實務》。
  35.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第1、2項、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
  36.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第1項:「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9條:「
    I 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但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II 前項救濟,應俟申復決定作成後,始得提起。」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2條第3項。」
  37.   教育部統計處,《性別統計指標彙總性資料-教育環境》,參「40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別統計」。
  38.   陳楷夫(2024),《校園性別事件的審議與變遷-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之解聘與停聘為例》,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20-21。
  39.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第1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9條第1項:「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1條第2項:「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40.   立法院(2004),《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33期,頁156。
  41.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
  42.   周宜霈主持(2023),〈EP4.我們到底有該如何做好性別平等教育!?〉,《姊姊妹妹牙起來》。
  43.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2019/6/18),《教育部說明世新大學疑學生性霸凌事件之處理》。
  44.   蘇滿麗(2012),〈第2章 我以為學校是孩子可以安心長大的地方-認識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別事件 理論概說與處理實務》,3版,頁43-52。
    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別為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及教學;第四章第五章分別為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與申請調查及救濟。
  45.   廖珮如(2018),〈性平機制與行政體系的拉鋸:大專院校性平業務承辦人的建制日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教育類》,第12卷第2期,頁57。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

從性侵害到性影像,性別暴力無所不在,面對性別暴力,該如何思考與行動?性別教育與相關法規,如何構築友善環境,保障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性別傾向或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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