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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專欄/代理孕母在臺灣合法嗎?如何進行合法的人工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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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6-02-26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專欄/代理孕母在臺灣合法嗎?如何進行合法的人工生殖?

刊登日期 2026-02-26

2025年北北基公立高中模擬考作文題目以「我的媽媽是代理孕母」為題,引發大量學生與家長反彈,並質疑代理孕母在臺灣根本不合法,題目恐將造成誤導。面對爭議,負責命題的出版社也公開道歉,承認審題不周並承諾改進[1]

這場北模風波也提供了一個契機去檢視、了解代理孕母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以及臺灣人工生殖法的現況。

註腳

  1.   公視新聞網(2025),《「媽媽是代理孕母」考題惹議 翰林出版:把關不周會檢討》。

文/鄭瀚律師

一、代理孕母在臺灣是合法的嗎?

不合法,我國的人工生殖法並未允許代理孕母[1]

代理孕母是指透過夫妻以外第三人的子宮生產,但現行法要求必須以受術妻子自己的子宮孕育胚胎生產[2]。因此,無論生殖細胞的來源是「捐精者的精子以及受術妻的卵子」、「受術夫的精子以及捐卵者的卵子」或是「受術夫妻自身的精卵」,也不論是體內受精或體外受精,現行法都不允許「代理孕母」這類以受術夫妻以外的第三者子宮孕育胚胎的方式。 

二、代理孕母可能發生哪些爭議?

代理孕母的人工生殖方式,涉及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多層面,僅簡列如下:

(一)親屬關係認定混亂

我國是以「分娩」判斷母子關係,如果沒有相關法規配套,將使子女與代理孕母、精卵提供者之間親屬關係認定出現混亂[3]

(二)生孕過程中生命身體危險的承擔

不論是代理孕母或是孩子的生命或身體健康在孕育過程中出現問題,誰該負責?

(三)商業化的道德問題

代理孕母有商品化的風險,恐加劇性別不平等以及社會剝削等問題。

三、不能代孕,在我國要如何進行合法的人工生殖?

我國的「人工生殖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時,立法草案總說明就提及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的方法[4]。對於想利用生殖醫學,以非性交的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的夫妻[5],現行法也是出於治療不孕目的,設下以下條件,必須全部符合才能合法進行人工生殖[6]

  1. 僅適用於「異性戀夫妻」,排除單身以及同性伴侶。
  2. 受術妻子要能夠以自己的子宮孕育生產胎兒[7]
  3. 受術夫妻至少有一方可以提供健康的精子或卵子。 
  4. 受術夫妻必須經過人工生殖機構檢查及評估,確認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5. 受術夫妻一方有不孕症或影響生育的重大遺傳疾病。或有醫學正當理由,報經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准。

四、對於人工生殖的其他常見誤解

我國目前除了不允許代理孕母外,另有其他常見對於現行人工生殖法的誤解:

Q1、人工生殖可以選擇小孩的性別嗎?

A1、不可以選擇胚胎性別[8]

Q2、捐贈精卵有錢拿嗎?

A2、生殖細胞的捐贈者必須無償捐贈,只有營養費、營養品或必要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且這些費用的總額不可以超過衛福部公告的數額[9],也就是捐精者收到的金額不可以超過新臺幣(下同)8,000元、捐卵者則是9萬9,000元[10]

Q3、可以指定要使用特定人的精子或卵子,或捐贈者指定自己的精卵要給某對夫妻使用嗎?

A3、不可以。無論是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的生殖細胞,或是捐贈人要求將捐贈的生殖細胞給特定受術夫妻使用,醫療機構都不會答應[11]

Q4、去任何一家醫療院所都可以進行人工生殖嗎?

A4、不是任何一家醫院或診所都可以進行人工生殖,必須經過衛生福利部許可,才可以實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可以到衛福部的網站查看獲得許可的機構[12]

五、人工生殖法的展望

隨著時代更迭、社會演進,法律確實亦應順應民心與時俱進,因此2025年12月11日行政院通過最新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摘要重點如下:

(一)放寬「未婚單身女性」和「女性同婚配偶」均可適用[13]

人工生殖的條件從現行的「異性戀夫妻」,擬放寬將「未婚單身女性」以及「女性同婚配偶」納入適用對象,但仍要求受術者須能以自身子宮懷孕及分娩,也就是仍然排除代理孕母的人工生殖方式。

(二)確保人工生殖子女的最佳利益

草案新增受術者接受人工生殖前,會由專業機構評估,以確保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不受侵害[14]。評估標準包括受術者是否能提供子女安全的生長環境、身心健康狀況、經濟能力、支持系統等[15]

 

2025年行政院所提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尚未施行,後續如何,值得持續追蹤、關注。

  1.   人工生殖法草案總說明(2007/3/21):「以代理孕母方式之人工生殖,因涉及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層面之問題,經深入研議,爰參酌專家學者之意見,將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採脫鉤方式處理,在本法草案中,未對代理孕母之施術條件、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醫療機構之管理等相關事項加以規定,併予敘明。」
  2.   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3.   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0573820號行政函釋(2012/6/8):「民法1063、1065條及人工生殖法第23、24條等規定參照,如本國夫妻以自身精子、卵子形成受精卵,由代理孕母替其懷胎生子,依我國民法以分娩者為母之原則,該子女與提供卵子之妻,仍無法視婚生子女」
  4.   人工生殖法草案總說明(2007/3/21):「基於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人工生殖技術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對於生殖細胞及胚胎應予尊重,不得任意移為人類品種改良之實驗,並禁止為商業目的,而實施人工生殖技術及其相關之行為。」
  5.   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6.   人工生殖法第11條:「
    I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II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7.   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3款。
  8.   人工生殖法第16條第3款:「實施人工生殖,不得以下列各款之情形或方式為之:……三、選擇胚胎性別。但因遺傳疾病之原因,不在此限。」
  9.   人工生殖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I 捐贈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人工生殖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生殖細胞:……三、以無償方式捐贈。
    II 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10.   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1020400097號(2013/3/6):「……二、受術夫妻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在下列金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代支予該捐贈人營養費、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一)精子捐贈人完成捐精程序者,得支予新臺幣五千元整。若捐精者到醫院門診次數多於3次得酌量增加,但整個捐精程序總金額至多不得超過八千元整。
    (二)卵子捐贈人完成捐卵程序者,得支予新臺幣九萬九千元整。」
  11.   人工生殖法第13條第1項:「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12.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26),《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名單及衛生福利部許可之人工生殖機構名單》。
  13.   2025年12月11日行政院通過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4款及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受術配偶:指下列接受人工生殖者:……(二)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女性雙方當事人(以下簡稱女同性雙方)。
    五、受術未婚女性……。」
  14.   2025年12月11日行政院通過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第8條第1項:「夫妻、女同性雙方或未婚女性於接受人工生殖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依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評估。」
  15.   2025年12月11日行政院通過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第8條修法理由:「又第一項所稱之『審酌一切情狀』,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評估核心,並保留個案整體衡量之必要彈性,避免僅以單一要件形式判斷而忽略子女照顧之實際風險及需求,所為之概括性標準,其評估內容所應涵蓋之面向包含但不限於擬受術者能否提供其子女安全之生長環境、避免有不利子女情事發生、 擬受術者之身心健康狀況、經濟能力與生活安定性、家庭與社會支持系統、養育意願與態度、子女血緣認知權之考量及相關風險之評估等。」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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