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目錄 「雲中逆旅」專欄/繼承時分割遺產,如何替未成年的繼承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刊登日期 2025-05-02 3 0 「雲中逆旅」專欄/繼承時分割遺產,如何替未成年的繼承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文:盧律師(認證法律人) 刊登日期 2025-05-02 3 0 甲乙為夫妻,與兩位未成年子女A、B共同生活。甲日前不幸亡故,留有房屋一棟,乙在繳納完遺產稅後,想要將房屋、土地登記為A、B二人共有,乙是否可以直接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是當父或母的一方,在子女還未成年時過世,由於生存的父(或母)身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1],被認為彼此間存在著利益衝突,因此,法律規定必須另外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來辦理遺產分割等事務,這是保護未成年人法律原則的體現[2]。雖然家事事件法有所規定[3],但具體應該如何進行選任特別代理人的聲請程序呢? 一、聲請的時機 被繼承人過世之後,首先要向稅務機構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並繳納遺產稅,此時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獨自辦理。 繳納遺產稅或者取得免稅證明之後,如果要進行遺產的分割,父(或母)必須與未成年人協商並簽署分割協議,因為同為繼承人,如果由父(或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與自己訂立遺產分割協議,將陷入法律所禁止的自己代理[4],所以此時法定代理人的權限受到限制,必須有特別代理人來代理未成年子女。如果沒有特別代理人,地政機關會拒絕辦理,並要求父(或母)補正選任特別代理人的程序[5]。 二、聲請的法院 要向未成年子女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或家事法院提出聲請[6]。 三、聲請人、相對人與關係人 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提出聲請,法院也可以依照職權提起。實務上,通常是由生存的父(或母)作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做為相對人,而特別代理人則為關係人。 特別代理人通常從配偶雙方的近親中選擇[7],考量到特別代理人與未成年人間有一定的親誼關係,可以期待特別代理人會善盡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責任。同時,特別代理人又沒有繼承的資格,不存在利害關係,所以沒有不適宜擔任的消極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中有多位未成年子女,則要分別選任特別代理人,因為未成年子女之間仍然有利益衝突[8]。所以,即使法定代理人拋棄繼承,也無法同時擔任多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人,只能選擇其中一位代理,再為其他未成年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9]。 四、聲請的書狀與文件 (一)書狀 聲請人要向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說明為未成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的理由及推薦的特別代理人人選,法院提供的書狀範本內容較為簡單,事實上特別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的關係、適任特別代理人的理由、特別代理的事項及範圍等,都應該盡可能說明清楚。 (二)文件與證物 需要和書狀一併提交的文件與證物,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1. 戶籍謄本 包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所有繼承人(生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有成年子女也要提供)、特別代理人的戶籍謄本等。 2. 辦理遺產繼承的資料 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遺產稅核定書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 3. 同意書 特別代理人同意代理未成年人的同意書,同意書的內容要說明特別代理人與未成年人的關係、適任的理由及特別代理的事項和範圍[10],供法院審酌。法院也可能要求未成年子女對特別代理人人選提出同意書或意見書[11]。 4. 遺產分割協議書 實務上通常都要求提供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正本,要將全部的遺產列入分配內容,並逐項提出具體的分配方案,且有聲請人、所有繼承人和欲為特別代理人的簽章[12]。 聲請時若缺少上述戶謄、繼承資料、同意書或分割協議書等文件,法院會先要求在一定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直接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的聲請[13]。 五、聲請的費用 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的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14],若不支付,法院也會駁回聲請[15]。如果是為多名未成年子女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如何收費?多數法院並沒有因為人數增加而加收費用[16],但也有法院按照人數來計算費用[17],標準不一,恐讓聲請人無所適從[18]! 另外,特別代理人可以請求酌給報酬[19],實務上也會看到有些特別代理人(通常是律師)請求報酬的裁定[20]。 六、法院裁定的關鍵因素:遺產分割協議書 在筆者整理的選任特別代理人的駁回裁定中,最常見到理由即為未提交遺產分割協議書,法院以「無從審酌遺產分割對相對人(即未成年子女)是否不利」為由,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的聲請。可知,遺產分割協議是選任特別代理人程序的關鍵因素。 至於如何判斷未成年人的利益已經獲得保障?「法定應繼分」是主要的認定標準,未成年人取得等於或高於應繼分價值的遺產,已是司法實務上的共識[21]。裁定中直接呈現遺產計算的分配結果,或者審查分割協議後,在裁定主文或理由中,直接表明未成年人的繼承所得符合應繼分[22]。如果提交的協議書未符標準,有些法院會直接要求聲請人補正「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應繼分」的遺產分割協議書[23]。 七、案例說明 法定代理人乙無法直接請求將房屋、土地登記為A、B共有,地政機關會要求補正選任特別代理人的程序。乙必須向法院聲請為A、B分別選任特別代理人,即使乙抛棄繼承,也只能代理其中一位未成年子女,例如乙代理A,仍須為另一位未成年子女B選任特別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