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目錄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台鐵企業工會要罷工?「半公半勞」的台鐵員工,罷工權跟純勞工一樣嗎? 刊登日期 2025-11-20 3 0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台鐵企業工會要罷工?「半公半勞」的台鐵員工,罷工權跟純勞工一樣嗎? 文:侯嘉偉(認證法律人) 刊登日期 2025-11-20 3 0 近期媒體報載[1],台灣鐵路企業工會(下稱台鐵企業工會)宣布將提送勞資爭議調解,並規劃在後續採取罷工投票行動,以爭取改善薪資待遇、獎金和津貼等12項訴求。這則新聞再次將一個特殊的法律議題帶到公眾面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到底能不能罷工? 註腳 聯合新聞網(2025),《公司化後勞工困境未解 台鐵企工依法啟動勞資爭議調解不排除罷工投票》。 以台鐵為例,內部員工身分在法律上具有複雜性,這正是理解本案罷工權的關鍵所在。 一、核心爭議:公務員法制 v.s. 勞工勞動法制 在臺灣的勞動法制中,存在著「公務員法制」和「勞工勞動法制」的二元結構。兩者在法理上是不同的體系(詳表1): 表1:公務員法制與勞工勞動法制比較表 特徵 公務員法制(考銓任用) 勞工勞動法制(締結契約) 法律關係 公法關係(公法上的職務關係與忠誠關係) 私法關係(勞動契約) 勞動條件 主要依公務人員法規,由國家法定 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可透過勞動契約變更 爭議權 (罷工權) 禁止 經法定程序後可發動 作者自製。 由於公務員肩負行使公權力、維持國家運作、確保公共利益的職責,傳統上被認為不應享有罷工權[1],否則將嚴重影響國家穩定和民眾權益。 二、台鐵局時期的員工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能否罷工有爭議 台鐵員工組成複雜,過去在臺灣鐵路管理局(簡稱台鐵局)時期所任用的「舊制人員[2]」(資位人員[3])保有公務員身分,他們是典型的「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4]。這些「半公半勞」的台鐵員工有沒有罷工權?經歷了從「禁止」到「限制」的轉變。 (一)早期解釋(1990年代):多數傾向「禁止說」 在1990年代,以下各行政機關的態度是嚴格禁止此類人員罷工。 1. 勞政機關 (勞委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曾函復,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意旨,縱使工會合法決議罷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仍不得參加工會的罷工[5];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雖可加入工會,但在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之前,不得參加罷工[6]。 2. 法務機關(法務部) 法務部函釋指出,勞基法第84條但書規定「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從優適用」的範圍,不包括罷工權在內。且不能因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有「團結權」和「團體交涉權」,就當然推定享有「爭議權」(罷工權)[7]。 3. 人事機關(人事行政局、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轉銓敘部回復指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仍應受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公務員法令的限制,所以他的身分與純勞工有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的精神,並未賦予該等人員罷工權[8]。 當時的觀點認為,在沒有法律明確賦予罷工權之前,基於公務員對國家忠誠服務的義務,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的罷工權是被排除的。 (二) 近期解釋(2012年):部分傾向「限制說」 隨著保障人權的兩公約國內法化,以及勞動權益意識提升,禁止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罷工的法律解釋開始出現轉變: 法務部在2012年函釋提出重要觀點:由於勞基法第84條並未規範罷工權要適用公務員法令或勞工法規,且參考兩公約對勞工權利的「最小限制原則」,在沒有相關法律明確禁止或限制的情況下,不宜認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的罷工權受禁止及限制[9]。 這項解釋推翻了過去的嚴格禁止觀點,使台鐵等公營事業的「半公半勞」員工,有行使罷工權可能性,但爭議仍存。 三、台鐵公司化後的趨勢:純勞工身分抬頭,罷工權爭議將縮小 隨著台鐵局自2024年1月1日起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鐵公司),台鐵員工的結構正在發生質變。改制為台鐵公司後新進用的員工為純勞工,他們將逐漸成為員工的主體,未來此類「半公半勞」的罷工權爭議將逐漸變小,關鍵原因在於人事進用制度的單純化。 (一)新進人員:享有完整的勞動三權 台鐵公司化後,新進員工將不再以公務員法規進用,而是以「從業人員」身分簽訂勞動契約[10],成為純粹的勞工,不再適用公務員法令[11]。 這批新血僅適用勞基法及相關勞工法令,依法享有完整的勞動三權[12]: 團結權(組織或加入工會) 團體協商權(與資方協商團體協約) 爭議權(罷工權) 因此,對於新進的台鐵從業人員來說,只要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的程序(調解不成立、會員過半數投票同意等),他們可合法行使罷工權[13],爭議性遠小於舊制人員。 (二)現階段的台鐵:兩類人員,兩種罷工權 在過渡時期,目前的台鐵公司內同時存在兩種身分的員工,他們在行使罷工權上存在著明顯的法律差異,這也是工會發動罷工投票時必須面對的現實(詳表2): 表2:新、舊制台鐵員工比較表 類別 舊制人員(資位人員) 新進人員(從業人員) 法律身分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純勞工 主要法規 適用勞基法及公務員法令 完全適用勞基法 罷工權法律依據 依 2012年法務部函釋,法律沒有明確禁止這些人員罷工,因此不宜限制。 完整保障,依法享有完整的勞動三權。 可否合法罷工 尚有疑慮,仍有被質疑違法的風險。 可合法罷工(需符合法定程序)。 未來趨勢 隨著退休、離職,人數將逐漸減少。 成為台鐵員工的主體,罷工權益明確化。 作者自製。 四、從「灰色地帶」走向制度常態,台鐵罷工權正回歸勞動法軌 台鐵的罷工爭議,揭示的不只是勞資對抗,而是制度轉型的陣痛。過去「半公半勞」的身分,使台鐵員工既要遵守公務員忠誠義務,又受勞動法規拘束,形成法理上的模糊地帶。隨著公司化啟動,這種曖昧正逐步被清理。 對「舊制人員」而言,罷工仍存在風險,除非有專法明定保障,否則任何行動都可能被認定違法。但「新制人員」的法律地位已無爭議,依法享有完整勞動三權,罷工不再是禁忌,而是制度化的權利。 這場轉變的意義,不僅在於勞工權益的擴張,更象徵公營事業的治理邁向現代化。當台鐵從「行政機關」轉為「企業主體」,員工從「服公職」回到「簽契約」,勞資關係終於回歸正常化軌道。 未來,台鐵的集體行動將不再被視為政治或紀律事件,而是企業內部合法的勞資協商手段。這不只是台鐵的改革終點,更是台灣公營單位勞動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