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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豆律師專欄/在埔里虎頭山飛行傘輔導復飛之後──檢視我國無動力飛行運動法制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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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5-05-09

凹豆律師專欄/在埔里虎頭山飛行傘輔導復飛之後──檢視我國無動力飛行運動法制現況

刊登日期 2025-05-09

一、什麼是無動力飛行運動?無動力飛行運動有哪些相關法令規範?

近日新聞報導,過去中部的飛行傘運動重鎮南投埔里鎮虎頭山,因為先前教育部體育署訂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導致當地2家業者只能暫時停業,不過經過南投縣政府輔導協助後,已有業者取得許可重啟復飛[1]。無獨有偶,花蓮縣內5家飛行傘業者在2023年發生死亡意外後,也遭縣政府停業至今,目前則尚在向縣政府申請經營許可中[2]

由此可見,無動力飛行運動在臺灣已是一項日漸蓬勃發展的產業,但於此同時,也面臨著管理面、法制面的多重考驗。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的定義

所謂的「無動力飛行運動」,是指人員操控飛行傘、滑翔翼,或其他非由機械力推動的載具,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的運動[3],目前在宜蘭、新北、南投、屏東、花蓮、台東等地,都有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提供消費者載飛服務,讓消費者能夠飛上青天,從不一樣的角度欣賞當地美景。

相對於所謂的「無動力」飛行,目前坊間也有業者提供諸如輕航機飛行體驗的活動,這類超輕型載具因有使用機械動力,因此就不屬於無動力飛行運動,主管機關也不是主管無動力飛行運動的教育部體育署,而是交通部民航局[4]

(二)相關法制規範

無動力飛行運動的法制規範,在中央目前有教育部體育署針對經營管理訂定的「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針對專業人員資格訂定的「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在地方則分別有屏東縣與宜蘭縣各自訂定的「屏東縣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自治條例」與「宜蘭縣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自治條例」,花蓮縣目前也在研議訂定自治條例,但尚未經議會表決通過[5]

二、「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對業者有強制力嗎?有哪些重要規定呢?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是教育部體育署依據國民體育法第20條授權所訂定的[6],由於國民體育法本身並未規範相關處罰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也沒有具體明確授權以管理辦法規定,因此基於處罰法定原則,管理辦法本身對於違反者是沒有罰則的。但是,視情形仍可由主管機關取消或停止活動[7],或命業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業者的經營許可[8],因此管理辦法對於業者仍有一定的拘束力。至於屏東縣及宜蘭縣的自治條例,對於違反自治條例的業者都設有一定的處罰規定,除了停止活動或停止營業等手段外,也可以對違反者科處罰鍰。

管理辦法的重要規定內容如下:

(一)業者必須取得經營許可才能營業[9]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及維護參加者的權益,管理辦法規定飛行運動業應該檢附包含經營計畫書在內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始得營業,且依規定業者應於飛行場域入口明顯處揭示許可文號[10],因此消費者可藉此輕鬆確認自己找到的是否為合法業者。

(二)受載飛者應為7歲以上,未成年者應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11]

考量未滿7歲的幼童可能還無法完全理解相關指示,因此管理辦法規定受載飛者應為7歲以上[12],其中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並應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後才能參加活動,以避免爭議。

(三)業者應與消費者簽署書面契約[13]

為了確保彼此之間就權益事項的認知一致,並避免爭議,管理辦法特別規定業者與參與飛行運動活動者之間,應簽署書面契約。

(四)業者的保險相關義務

業者相當重要的義務,在於應投保責任保險且符合最低保險金額,另應告知受載飛者得依其需求投保傷害保險及其他保險應注意事項[14]

為了保障相關人員的權益,並分擔事故傷亡及財物損失的風險,管理辦法規定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中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最低保險金額3000萬元、每一事故財務損失,最低保險金額200萬元。

同時,考量到責任保險是當業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才由保險公司介入理賠業者,並非直接保障受載飛者的人身保險,因此管理辦法也要求業者必須盡到提醒消費者可依自身需求另行投保保險的義務[15]

(五)取消退費有明確標準[16]

1. 消費者主動取消

如消費者是在活動開始日(當天不計入)前15日以前提出,業者應全數退還所繳費用;前7日至14日提出,應退還1/2;前3日至6日提出,應退還1/3;活動開始日至前2日提出,不予退還。

2. 業者主動取消

如果是因為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取消,業者應全數退還所繳費用,或經消費者同意後改期;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取消(例如天氣因素),業者可以只退還90%,以平衡可能已支出的營業成本。

三、結語

無動力飛行是一項很吸引人的活動,但同時也具備一定的風險,消費者在選擇業者時,可藉由業者依管理辦法公開揭示包含許可文號、專業人員證書、收退費基準及服務內容、責任保險單影本、緊急救援計畫在內的各項資訊,慎選合法業者,以維護自身權益。在遇有需臨時取消的情形時,也可依照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退費,如業者不配合則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將派員進行查核並視情形命業者限期改善甚至廢止許可,以達成監督管理的效果。

  1.   自由時報(2025),《繽紛傘花再現南投天際線 埔里虎頭山飛行傘輔導復飛》。
  2.   聯合新聞網(2024),《前年墜傘釀1死 花蓮飛行傘管理條例送審拚年底上路》。
  3.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無動力飛行運動(以下簡稱飛行運動):指人員操控下列飛行載具,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一)無動力飛行傘。(二)滑翔翼。(三)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
  4.   有關輕航機等超輕型載具的規範,可參考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5.   相關報導可參考中央社(2024),《花蓮縣府制定飛行傘管理自治條例 拚年底上路》。
  6.   國民體育法第20條第1項:「為加強安全管理及維護參加者之權益,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高風險體育活動時,應經活動場地所在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其運動種類、規模、經營之許可、廢止與撤銷、安全設施或措施、體育專業人員、運動教練或安全人員之設置、醫療衛生、保險、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活動場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行為人或負責人取消或停止活動:
    一、未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許可,經營飛行運動業。
    二、未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專案核定辦理或從事飛行運動活動。
    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從事飛行運動活動。」
  8.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9條:「飛行運動業違反本辦法或航空、要塞堡壘、消費者保護及其他相關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規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停止受理該事業申請許可。」
  9.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6條:「
    I 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經營飛行運動業,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向飛行場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文件。
    二、經營計畫書。
    三、起飛場域及降落場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建築物或地上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II 前項第二款經營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內容。
    二、飛行場域土地空間配置及設施、設備規劃圖說。
    三、飛行路線空域規劃圖說。
    四、飛行場域管理規定;其屬第三條第三款但書者,應包括輪流起飛、降落及安全管理機制。
    五、專業人員進用規劃及管理規定。
    六、飛行載具及安全設備管理規定。
    七、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八、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九、緊急救護救援計畫,內容包括緊急傷病與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處置流程、救護所需裝備、外部救護人員之支援規劃及後送醫院之名稱、動線與措施。
    III 第一項許可之審查,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IV 第一項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時,亦同。
    V 飛行運動業以辦理飛行運動教學、推廣及賽事為限者,其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時,得免檢附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資料。」
  10.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飛行運動業應將下列資訊公開揭示:一、於飛行場域入口明顯處,揭示許可文號。」
  11.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飛行運動業應遵行下列規定:……二、受載飛者應為七歲以上;未成年者,應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12.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7條立法說明第一(一)點:「第二款所定『受載飛者應為七歲以上』一節,考量七歲已能理解相關指示,並參酌飛行運動專業領域人員提供之專業意見,及目前無動力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受載飛者之最低年齡亦為七歲之實務現況,執行並無窒礙,併予敘明。」
  13.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飛行運動業應遵行下列規定:……八、與參與飛行運動活動者就雙方之權利義務,以書面契約定之;其屬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情形者,並應由自由飛行運動者與教練就雙方之權利義務,另以書面契約定之。」
  14.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第7款:「飛行運動業應遵行下列規定:……
    六、投保責任保險。
    七、告知受載飛者得依其需求投保傷害保險及其他保險應注意事項。」
  15.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7條立法說明第一(五)點:「考量第六款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為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屬產業保險範圍,非屬受載飛者之人身保險,爰於第七款明定飛行運動業應主動告知受載飛者得投保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之權益,並應提醒保險法一百零七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16.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0條:「
    I 飛行運動活動參與者退出活動時,飛行運動業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其所繳費用:
    一、活動開始日前十五日以前:全數退還。
    二、活動開始日前七日至十四日:退還二分之一。
    三、活動開始日前三日至六日:退還三分之一。
    四、活動開始日至前二日:不予退還。
    II 飛行運動業延期或取消飛行運動活動者,應另定日期或全額退費;不可歸責於飛行運動業之事由,延期或取消者,得退還百分之九十。
    III 第一項日期之計算,不包括飛行運動活動之始日。
    IV 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凹豆律師

凹豆律師專欄

執業律師,因為對戶外活動有著滿滿熱情,所以自稱凹豆律師。希望利用此專欄,與讀者分享「法律X戶外」的點點滴滴,也期許自己在忙碌的律師生活中,保有奔向戶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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