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目錄 凹豆律師專欄/寫在 Alex Honnold free solo Taipei 101 之後:運動攀登消費者與業者該留意的幾個問題 刊登日期 2026-03-04 3 0 凹豆律師專欄/寫在 Alex Honnold free solo Taipei 101 之後:運動攀登消費者與業者該留意的幾個問題 文:王綱(認證法律人) 刊登日期 2026-03-04 3 0 攀岩家Alex Honnold在2026年1月25日完成了free solo Taipei 101的壯舉,事後他在出席品牌活動時提到:「如果有人看了今天的直播覺得攀登很酷,超級推薦自己去岩館試試。」[1] 隨著Alex的這一段話,以及更關鍵的,整個活動所帶起的攀登熱潮,想必會吸引越來越多人投入在臺灣已逐漸成長的運動攀登領域。此時作為一位處理過不少因攀登意外而引發的糾紛,以及三不五時就會找相關判決來研究的律師,我必須逆風提醒一下:在運動產業的紛爭中,運動攀登領域確實佔了很大一部分。根據過往的經驗,我認為可以提醒消費者與業者幾件事: 一、保險 基於法律規定(如: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岩館通常都有投保保險,不過投保的是「公共意外責任險」[2],因此當有意外發生時,保險公司的理賠必須以其認定業者有法律責任為前提[3]。換言之,你受傷了,但業者投保的保險可不一定會理賠。如果希望獲得即時的保障,消費者還是要自行投保如特定活動綜合保險等適當的保險。 二、場地規格與安全性 目前並沒有法規針對岩館的場地規格作統一規範,不過從過往法院的判決中,可以歸納出司法實務上多是參考中華民國山岳協會發布的「運動攀登安全手冊」作為判斷場地是否符合標準的依據[4]。例如抱石場地軟墊厚度30-50公分、軟墊與軟墊間的縫隙必須完整包覆、防止手腳插入受傷等[5],消費者可以留意一下自己要去的岩館,是否符合這些最低的安全標準。 三、風險告知與免責聲明 運動攀登屬於消保法第7條第2項所稱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安全可能性的服務,因此業者應該盡到風險告知的義務[6],實務上業者多會請消費者簽署風險告知同意書,並在明顯處加註警語。不過,業者在風險告知的同時,也常常在條款中夾帶「免責條款」,讓消費者預先拋棄於意外發生時,對業者求償的權利,此類條款依照消保法第10條之1的規定是無效的[7],所以消費者縱使簽了類似條款,也請把它當作空氣即可,完全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在意外發生時放棄自己應有的權益。 四、意外處理 發生意外事件時的處理,要分別從業者與消費者的角度來說明: (一)業者 首先要做的,是積極協助消費者獲得身心上的照顧,同時也盡量在可能的範圍內協調保險公司理賠,很多時候消費者最終會決定走向刑、民事訴訟這類高衝突的處理方式,往往都是源自於事發之初感受不到業者的善意所致。當然,業者同時也要為日後可能的法律責任做準備,這包含相關證據的保全(存取事發監視畫面、取得證人聯繫方式),以及法律問題的諮詢等。 (二)消費者 相對於業者,消費者對於證據的保全其實更為弱勢,因此建議在第一時間就盡可能的保全證據,包含目擊者的聯繫方式、拍攝現場狀況(例如警語、軟墊縫隙、軟墊位置、軟墊厚度等)。消費者如要尋求法律救濟,還要注意2個時效,分別是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期間6個月[8]、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2年[9]。另外在求償範圍方面,特別要留意的是:司法實務上「工作損失」、「看護費」的認定,通常要以診斷證明書上記載「宜休養O日」[10]、「宜由專人照護O日」[11]來作為佐證;如因傷而必須搭乘計程車代步時,則要注意留下搭乘時間與起訖地點的證明(建議可用app叫車,一般紙本收據只有里程而無起訖地點)[12],這些都是一般人在求償上常忽略的細節。 五、結論:你的安全是你的責任 最後要說的是,保險理賠、法律究責這些都是意外發生之後的事了。最重要的還是要如何避免意外發生,這包含事前的暖身、正確安全觀念(例如:學習正確墜落姿勢、不在軟墊上逗留等)的學習與建立等等,事前預防永遠比事後求償來的更好,你的安全,終究還是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