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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豆律師專欄/從事戶外運動產業要具備哪些證照?政府或民間核發的證照又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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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6-03-20

凹豆律師專欄/從事戶外運動產業要具備哪些證照?政府或民間核發的證照又有什麼區別呢?

刊登日期 2026-03-20

隨著戶外運動產業蓬勃發展,從事登山、溯溪、潛水、立式划槳等各式戶外運動產業的人口也越來越多,而為了證明從事相關產業所應具備的專業能力,無論是民間團體或政府機關,都有提供相應的專業訓練及檢定,並針對完成檢定者核發證照。有疑問的是,是否有意加入戶外運動產業的人員都一定要取得相關證照才能執業呢?政府究竟有核發哪些證照?政府或民間核發的證照又有什麼區別?本文以下將先簡介戶外運動產業的主管機關及法源,再分別就各個戶外運動產業作說明。

一、戶外運動產業的管理機關及法源

依據我國法規,目前戶外運動產業可大致以其主要活動範圍,分為水域及陸域二大類,前者包含潛水、獨木舟、泛舟、水上摩托車等活動,受依照發展觀光條例授權訂定的「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觀光署[1];後者的主管機關則是運動部,目前僅針對各個戶外活動分別訂有法規命令或行政指導加以管理,例如針對登山活動有「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溯溪活動有「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無動力飛行運動有「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並未像水域遊憩活動有作統一的規範。

二、戶外運動產業的相關證照規定

(一)救生員

「救生員」是很多熱愛水域運動者學生時代暑假打工的選擇,同時也是開始進入戶外運動產業的起點。依照「游泳池管理規範」的規定,業者必須按照游泳池及水池的總面積大小,配置符合相應人數的救生員[2],且此處所稱的「救生員」,限於依照運動部「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合格有效證照的救生員[3]。因此,雖然目前運動部及民間機構[4]都有核發所謂的「救生員」資格,但如果是有意從事救生員工作者,仍必須要取得運動部發給的救生員證書作為執業資格。有關取得運動部救生員資格的詳細規定,可進一步參考「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二)登山

依照運動部「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山域嚮導共分為登山嚮導、溯溪嚮導、攀岩嚮導、雪攀嚮導等4個類別[5],有意取得運動部山域嚮導資格的人,必須參與運動部認可訓練機構所舉辦的訓練,以及取得相關急救能力證明文件後,再通過學科、術科測驗及完成山域活動實習,才能領得山域嚮導證書[6]。而且證書的效期只有4年,期滿前必須經過複訓及參加安全活動講習,才能夠再次展延證書效期[7]。不過,依照「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規定,業者雖然應該派遣登山嚮導與登山者同行,確保參與活動的登山者安全,但注意事項中所稱的「登山嚮導」,並不只限於領有運動部核發山域嚮導證書的人,還包含具有其他國內外相關民間機構所發,足以證明具有登山嚮導能力證明的文件者[8]。因此,目前運動部的山域嚮導證書在登山產業只能算是一種專業能力的證明,而不是作為執業資格必備的證照。

(三)溯溪/溪降

在運動部「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中,溯溪嚮導是山域嚮導中的其中一個類別,業務範圍是擔任擔任溯溪及溪降活動的嚮導[9]。而根據「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規定」,主辦單位必須依照溯溪活動參與者的人數,配置溯溪嚮導或安全人員,活動參與者五人以下配置一人,十人以下配置二人,十五人以下配置三人,以此類推,且應有至少一人為溯溪嚮導[10],而這裡所稱的溯溪嚮導,限於依照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領有山域嚮導溯溪類別證書的人員,至於領有其他國內外相關民間機構所發,足以證明具有溯溪專業證書的人員,則只能擔任上述注意事項中所稱的安全人員[11]。因此,山域嚮導溯溪類別證書可以說是在溯溪活動中擔任「溯溪嚮導」的必要執業資格證照,不過由於「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規定」在性質上只是「行政指導」[12],因此即便業者沒有遵守上述溯溪嚮導資格的規定,也不會有相關罰則,但當有意外事故發生時,溯溪嚮導資格不符規定就有可能成為司法機關認定業者「有過失」的關鍵[13]

(四)無動力飛行

「無動力飛行運動」,是指人員操控飛行傘、滑翔翼,或其他非由機械力推動的載具,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的運動[14]。依照「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規定,飛行運動業經營載飛體驗服務者,必須按照飛行載具種類進用合格專業人員及管制員[15],而此處所稱的「專業人員」,必須取得依照「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發給的證照[16],證照類別包含操作飛行載具,搭載受載飛者進行無動力飛行運動的「載飛員」,以及擔任載飛教學訓練、飛行場域管制及載飛工作的「指導員」[17],如要從事相關工作,都必須以取得上述證照為前提,因此運動部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證照,性質上屬於執業資格證照。至於如果不是從事「載飛」、「載飛教學訓練」、「飛行場域管制」等工作,而只是自行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的愛好者,則只要有國內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中級等級以上的證書[18],或由具有上述團體或組織教練證書的教練現場指導且領有學習證明文件,就可以向業者租(借)飛行場域自行從事飛行運動[19]

(五)浮潛/水肺潛水/自由潛水

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的定義,所謂「潛水活動」包含一般俗稱的浮潛、水肺潛水、自由潛水等水域遊憩活動[20],目前政府機關並未針對從事此類活動者設有官方的證照,管理辦法則規定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21],帶客從事浮潛活動,雖然沒有教練證照規定,但仍要具備特定的講習、訓練合格證明,而且均有指導人數限制[22]。總結來說,要帶客從事水肺潛水、自由潛水活動,取得教練證照仍是執業的必要條件,只不過這個證照不是政府發給,而是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所發給的。

(六)獨木舟/泛舟/立式划槳

除上述潛水活動外,目前坊間較熱門的水域戶外運動產業還有獨木舟、泛舟、立式划槳等活動,而政府機關同樣沒有針對從事此類活動者設計官方的證照制度,至於民間機構雖然有相關的證照制度[23],不過與上述水肺潛水、自由潛水活動不同的是,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並未規範帶客從事獨木舟、泛舟、立式划槳等活動者,必須具備相應的證照,因此這些證照並非從事相關行業的必要資格,充其量只能算是相關專業能力的證明,至於怎樣的教練會被業者所聘僱、會受消費者的青睞,官方目前的立場是交由市場機制來決定[24]

三、結語

目前戶外運動產業相關證照中,官方(運動部)核發的共計有救生員、山域嚮導、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等3大類,其餘各種百家爭鳴的證照都是民間機構所發。而在這些證照中,除了從事救生員工作要有運動部救生員證照、從事溯溪嚮導(非安全人員)工作要有運動部山域嚮導溯溪類別證照、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工作要有運動部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證照、從事水肺潛水、自由潛水教練工作要有國內外潛水機構核發的教練證照外,其餘戶外運動產業從業人員在法規上未被要求取得特定證照,而是交由市場機制決定。

  1.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1項:「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
    I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以遊憩為目的,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潛水。
    二、操作騎乘拖曳傘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操作騎乘各類浮具之活動;各類浮具包括衝浪板、風浪板、滑水板、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及其他浮具。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活動。
    II 前項第三款所稱浮具,指非屬船舶,具有浮力可供人員於水面或水中操作騎乘之器具;其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2.   游泳池管理規範第8條:「
    I 業者應於開放時間依游泳池及水池總面積配置救生員親自在場執行業務,計算方式如下:
    (一)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最少配置一名。
    (二)超過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至七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配置二名。
    (三)超過七百五十平方公尺至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配置三名。
    (四)超過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四名。
    II  前項總面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游泳池及水池配置於同一場域且目視可及者,二者得合併計算。
    (二)游泳池及水池非配置於同一場域或雖配置於同一場域而目視不可及者,則應分別單獨算。
    (三)部分未開放之游泳池或水池(以下簡稱未開放使用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扣除該未開放使用區之面積:
          1.部分水池或游泳池未開放者,應設置實體分隔。
          2.未開放使用區與部分開放之游泳池或水池之間,得以水道繩、分隔繩或其他相類似標示物予以分隔。
          3.前二目情形,均應於場館內及游泳池或水池周邊區域加掛明顯警示標誌及標語。
          4.業者應確保民眾不能進入未開放使用區。
    III 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其管制人員與救生員配置方式分別如下,其與第一項規定之救生員人數,應分別計算:
    (一)於終點增置救生員一名。
    (二)於起點配置管制人員一名,管制使用人進入水道次序及人數密度。」
  3.   游泳池管理規範第2條第4款:「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四)救生員:指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合格有效證照之救生員」
  4.   例如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目前在救生員的訓練及證照發給上,就有區分為協會證照班,以及體育署(即現今的運動部)證照班2者,詳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網站
  5.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3條:「山域嚮導之類別及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登山嚮導:擔任山域健行及登山活動之嚮導。
    二、溯溪嚮導:擔任溯溪及溪降活動之嚮導。
    三、攀岩嚮導:擔任攀岩活動之嚮導。
    四、雪攀嚮導:擔任冰雪地攀登活動之嚮導。」
  6.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
    I 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訓練機構所辦符合第三條申請檢定類別之專業技能訓練,二年內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II 從事山域活動工作三年以上,提出從業證明文件,經第二十條第一項受認可之訓練機構設立之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免檢附前項第二款之訓練證明文件。
    III 前項山域活動工作類型及審議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9條第1項:「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並完成山域活動實習,成績及格者,發給山域嚮導證書。」
  7.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10條第1項:「山域嚮導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經累計二十四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十一條第二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8.   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第6條第1項:「主辦單位每次登山活動應確實向登山者進行風險告知,派遣對該山域有充分知識、技能及經驗之登山嚮導,與登山者同行,確保參與活動之登山者安全。」
    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第4款:「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四)登山嚮導:指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取得山域嚮導證書,或其他國內外相關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所發具有登山嚮導能力證明文件者。」
  9.   同前註5。
  10.   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第6條:「主辦單位應依參與者人數,配置溯溪嚮導或安全人員;其參與者五人以下者,配置一人,十人以下者,配置二人,十五人以下者,配置三人,以下類推。但應至少一人為溯溪嚮導。」
  11.   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第2條:「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溯溪活動:指由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商號或其他企業經營者(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所辦理沿河川或溪(谷)及其鄰近區域溯行,或因溯行需要而進行攀登或垂降之活動。但不包括從事學術研究、教學、訓練、搜救或其他相關業務所為之活動。
    (二)溯溪嚮導:指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領有山域嚮導溯溪類別證書之人員。
    (三)安全人員:指領有國內外相關法人、團體或組織所核發之溯溪專業證書,以溯溪活動之安全維護、管理及指導為其業務之人員。」
  12.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1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依教育部體育署所訂『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辦理溯溪活動應依參與者人數,配置一定員額之溯溪嚮導(指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領有山域嚮導溯溪類別證書之人員)或安全人員(指領有國內外相關法人、團體或組織所核發之溯溪專業證書),並應準備緊急應變措施與方案,因應可能之突發傷病處理及救援,然A04所領有溯溪證照業已過期未展期,A05無溯溪證照,均非合格之溯溪嚮導或安全人員,而本案夏令營參加學員15人,應配置1名溯溪嚮導及2名安全人員,邊OO僅分別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500之報酬委由A04擔任本案夏令營主教練,以每日2,000元之報酬委由A05擔任本案夏令營助理教練,由A04、A05執行邊經洲所規畫之包括溯溪在內的營隊活動。然A04、A052人除不符溯溪嚮導、安全人員資格外,本案夏令營配置人員亦未達上開『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所要求之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人數。」
  14.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無動力飛行運動(以下簡稱飛行運動):指人員操控下列飛行載具,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
    (一)無動力飛行傘。
    (二)滑翔翼。
    (三)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
  15.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飛行運動業經營載飛體驗服務者,應按飛行載具種類,進用合格專業人員及管制員,並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每一飛行場域至少置管制員一人,每一管制員以管理三個起飛臺為限,負責管理起飛順序、間隔及承載人數;管制員執行工作時,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工作。
    二、按飛行載具種類,每一載具以受載飛者一人為限,並置載飛員一人。
    三、每日記錄專業人員載飛次數及時間。」
  16.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2條第4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四、專業人員:指依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取得載飛員、指導員或助理指導員證書者。」
  17.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3條:「專業人員之類別及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載飛員:按飛行載具種類,擔任載飛之專業人員。
    二、指導員:按飛行載具種類,擔任載飛教學訓練、飛行場域管制及前款工作之專業人員。」
  18.   依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9條立法理由,指依國際航空聯合會(Fédération Aéronautique Internationale, FAI)飛行傘(paragliding)運動員認證分級標準P3以上等級者。
  19.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9條:「
    I 自由飛行運動者得向飛行運動業租(借)飛行場域,自行從事飛行運動。
    II 前項自由飛行運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應投保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
    一、專業人員。
    二、領有國內、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中級等級以上飛行運動相關證書(照)者。
    三、由具有國、內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教練證書(照)之教練,現場指導之飛行運動學員。
    III 前項第三款飛行運動學員,應取得國內、外飛行運動相關體育團體或組織發給之學習證明文件。」
  20.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6條:「
    I 所稱潛水活動,包括在水中進行浮潛、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之活動。
    II 前項所稱浮潛,指佩帶潛水鏡、蛙鞋或呼吸管之潛水活動;所稱水肺潛水,指佩帶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等供氣設備之潛水活動;所稱自由潛水,指不攜帶供氣設備,以屏息方式進行潛水之活動。」
  21.   自由潛水常見者有AIDA、PADI、SSI等體系,水肺潛水常見者有PADI、SSI、NAUI、CMAS等體系。
  22.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9條第1、2款:「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每人每次指導人員限制如下:
    (一)水肺潛水:每人每次以指導八人為限。
    (二)自由潛水:每人每次以指導四人為限;其增加一位符合第十七條規定之助教者,得增加至六人。
    二、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應具備各相關機關或經其認可之組織所舉辦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十人為限。」
  23.   例如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
  24.   今日新聞(2023),《SUP、獨木舟教練證夯 考照無標準成隱憂》。
凹豆律師

凹豆律師專欄

執業律師,因為對戶外活動有著滿滿熱情,所以自稱凹豆律師。希望利用此專欄,與讀者分享「法律X戶外」的點點滴滴,也期許自己在忙碌的律師生活中,保有奔向戶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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