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是指袋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周圍土地通往到道路的權利[1]。
而所謂袋地指的是:
因此,當一塊土地是袋地時,為了不讓土地因為無法進出喪失原本可以有的經濟利用價值(例如:蓋房子、種植農作物等),也就是為了地盡其利[4],民法第787條便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藉由通過周圍的土地,通往到道路上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袋地通行權。
但是,如果袋地的狀況是因為土地所有權人自己造成的,例如自行拆除橋樑或建築圍牆 [5],導致土地無法對外通往到道路上,既然是自己造成的,當然不可再享有袋地通行權。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