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就是俗稱的「保存登記[1]」,指的是還沒有辦理過所有權登記的新建或舊有的合法建物,為確保所有權歸屬,由建物真正權利人「第一次」向地政機關[2]申請登記[3]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要準備的資料例如:登記申請書、建物測量成果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例如:建築使用執照)、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登記規費[4]、書狀費等[5];由於不同建物的情況可能有所差異,建議在申請登記前,先向地政機關確認所需文件。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系爭建物係經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之建物,……。」
  2.   土地法第39條:「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各該地政機關得在轄區內分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及其他有關事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
  3.   土地法第37條第1項:「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2條:「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4.   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二、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5.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n.d.),《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臺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202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2023),《土地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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