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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通用
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
[1]
。
註腳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貢獻者:
吳沂蓁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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