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扣

「吊扣」是行政罰的一種[1],是指因為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證照暫時由主管機關保管一段時間,等到時間到了才能領回。

例如:因為酒駕導致車牌被吊扣[2],在車牌被監理機關保管的時間內,不能行駛該車輛,否則車主會受到罰鍰及車輛被拖吊的處罰[3]

註腳

  1.   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9項前段:「
    I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IX 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6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3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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