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藥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福部食藥署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的毒害藥品,或未經衛福部核准擅自輸入的的藥品,均屬於禁藥[1]。但要留意的是,若是旅客或空服人員在規定的限量內攜帶進口[2],並只供自己使用,則不屬於禁藥的範圍。

註腳

  1.   藥事法第22條:「
    I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2.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025),《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第2項:「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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