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行為

又稱為「好意施惠關係」,指基於情誼或善意而做出的行為。例如,請客吃飯、讓同事免費搭便車,或火車到站時,幫忙把鄰座睡著的乘客叫醒。

好意施惠行為不屬於法律行為契約行為,因此對於當事人也不會產生法律(或契約)上的權利或義務[1]

舉例來說,甲和同事乙都要到高雄出差,甲基於同事情誼,答應讓乙免費搭便車,但乙不能對甲主張自己有搭便車的權利;或如果甲當天忘記去載乙,導致乙要自行搭火車去高雄,乙也不能請求甲賠償車票費用。

註腳

  1.   王澤鑑(2002),《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 債之發生》,頁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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