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應繼分

法定應繼分指的是,法律已明文規定每個繼承人在遺產中的應繼分是多少。

法定應繼分規定在民法第1144條[1],依據不同的法定繼承人,有不同的法定應繼分比例:

一、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與直系血親親屬每個人平均分配。

二、配偶與父母:配偶1/2,父母依照人數均分剩下的1/2。

三、配偶與兄弟姊妹:配偶1/2,兄弟姊妹依照人數均分剩下的1/2。

四、配偶與祖父母:配偶2/3,祖父母依照人數均分剩下的1/3。

五、繼承人只有配偶時: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六、若繼承人沒有配偶或配偶已過世: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均分。


與法定應繼分相對的概念是指定應繼分

註腳

  1.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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