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包含收刑人、羈押被告)透過參加自營作業、委託加工等[1]工作所獲得的作業收入,在扣除作業支出後的其中60%[2],稱為「勞作金[3]」。
勞作金可由受刑人自由運用,但實際能自由運用的比例則依據受刑人的級別不同而有差異,例如第四級受刑人能自由運用的只有1/5,第一級受刑人則有1/2[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