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張博洋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7-22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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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

權利人一方表示,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稱為形成權[1]

註腳

  1.   施啟揚(2012),《民法總則》,頁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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