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輔助人

基於特定之從屬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為事實上的管領[1]

 

註腳

  1.   民法第942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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