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reasonable doubt),是源於18世紀英國的法律術語,在大多數訴訟制度中,是驗證刑事犯罪時必要的舉證標準。舉證責任落於檢察官的一方時,檢察官必須證明其認定被告有罪所提出的主張已超越合理懷疑,即不能在理性自然人心目中存有任何疑點,方能判定被告有罪。
補充資料如下:
最高法院76台上4986號判例討論了「合理之懷疑」,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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