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

依保險法第131條[1]第2項,意外是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學說[2]及最高法院[3]見解是,意外要符合三個要件:

外來性
突發性
非自願性

 

註腳

  1.   保險法第131條:「
    I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II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2.   葉啟洲,《保險法》,2019年3月,第六版,頁545。
  3.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傷害保險所稱之意外傷害,係指具備外來性(非由疾病引起)、突發性(被保險人不可預見)及非自願性(非基於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之事故所致之傷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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