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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表
民事法
指
權利
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的行為(
著作權
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
[1]
),例如將語文著作印製成書籍後公開陳列向公眾提示內容。
註腳
著作權法第3條
第1項第15款:「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貢獻者:
曾允君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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