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單獨行為

依民法第78條[1],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做的單獨行為,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則無效。
單獨行為指不需要對方接受,可以自己單獨做出有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例如民法第359條[2]買賣的物品有瑕疵時,買方有法定的解除權,這個解除權不需要賣方同意,一旦買方決定解除就有效果,屬於單獨行為;又例如民法第1174條[3]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繼承人不需要其他人同意,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拋棄繼承,也屬於單獨行為。

 

註腳

  1.   民法第78條
  2.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3.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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