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契約

圖1 要物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要物契約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尚須為一定的給付後,契約才能成立,此種契約類型包括借貸[1]寄託[2]等。

註腳

  1.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2.   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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