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契約

混合契約是一種特殊的契約,不屬於民法所規定的典型契約(如買賣、承攬保證等民法有明確定義與法律效果的契約)。它的內容是由不同典型契約的要素混合,所組成的一個債權契約[1]
遇到混合契約法律關係的紛爭時,必須要具體的去看爭議所牽涉到的契約條款,是哪一種典型契約的要素,然後依據該種典型契約的法律規定來處理。舉例來說,A研究機構與B校之間因為學術合作需要,簽訂了學術合作契約。但契約裡也約定,A機構可以使用B校的建築物。這時,一份契約書同時談到了學術合作、還有對於建築物的使用權,對於建築物使用權有爭議時,則使用民法借貸契約的規定來處理紛爭[2]

註腳

  1.   司法院院字第2287號解釋:「混合契約。係由典型契約構成分子與其他構成分子混合而成之單一債權契約。若其契約係複數。而於數契約間。具有結合關係者。則為契約之聯立。」
  2.   案例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次按混合契約係以二個以上契約應有之內容合併為其內容之單一契約,當事人負有數個不同類型權利義務,應分別適用各該權利義務所屬契約之類型之法律規定,以判斷其效力。」
    或者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也是混合契約的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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