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

圖1 法規命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法規命令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法規命令是一種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另外訂出來的規範[1],目的是把法律中一些需要解釋的部分解釋清楚[2],另外補充原本法律規定不足的地方。
由於法規命令的效果是對一般人民都有效,而不是單純在行政機關內部才有效的規定(就是所謂的「行政規則」),所以必須要由法律明確的授權給行政機關訂定,才不會讓行政機關藉機濫權、侵害人民權益[3]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法規命令的名稱有7種: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取用上述名稱而冠以地方(例如台中市、南投縣)名稱者,屬於地方層級的自治規則,不是法規命令。

延伸閱讀:洪偉修(2019),《什麼是「法規命令」?

註腳

  1.   法源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I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II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2.   例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就規定了所得稅法當中需要解釋的公式、名詞: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國內所得額與國外所得額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國內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所稱之公有事業,係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組織,其列入各級政府總預算部份,應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其資金之增減額。但經規定其餘絀淨額俟積有成數即編入各級政府總預算者,從其規定。」
  3.   林明鏘(2019),《行政法講義》,修訂5版,頁32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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