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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營業人
民事法
是民法的專門用語。旅遊營業人是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的人
[1]
。也就是以營利為目的,向旅客提供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的旅遊服務的業者
[2]
,例如旅行社。
註腳
民法第514條之1
第1項:「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民法第514條之1
第2項:「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法務部(89)法律字第018896號函
(2000/6/7):「一 按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規定:『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請條中所謂『營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與商業同其意義(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論下,第五五四頁參照)。是以,凡以為旅客安排旅程(必要之服務)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旅遊服務並以收取旅遊費用(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始為本條所規範之旅遊營業人,或其意義及範圍與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八款及第二十一條所稱之公司組織之旅行業並不相同。」
貢獻者:
陳琦姸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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