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

海巡是「海岸巡防」的簡稱[1],主要內容是為了保護臺灣海域的安全。因應保護臺灣海域的需求,我國有設置海岸巡防署、海洋保育署,其中的海巡機關人員依法有查緝走私、維護治安的職權;如果牽涉到犯罪的調查,海巡機關人員同樣有調查犯罪的職權[2]

註腳

  1.   海岸巡防法第2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
    海岸巡防法第3條第1項:「海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
    四、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與安全情報之調查及處理。
    六、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
    七、執行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
    (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
    (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
    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2.   海岸巡防法第11條:「
    I 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
    II 前項以外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III 前二項以外之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IV 前三項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訓練機構、課程、退訓、考核、證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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