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

圖1 無權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無權代理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甲沒有乙的授權,自稱為乙的代理人,作了某項法律行為,這便是無權代理。除非乙(本人)表示承認,否則對乙不生效力。在乙尚未表示是否承認之前,其效力處於未定的狀態。為了不致久懸不決起見,該項法律行為的相對人可以限期要求乙明確回答是否承認,如果逾期不答,就視為拒絕承認。(見民法第170條[1]

註腳

  1.   民法第170條:「
    I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II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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