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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
通用
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的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1條
[1]
)。根據此定義,無論是公寓、大樓與華廈都是屬於集合住宅。
註腳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1條
第21款:「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二十一、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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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鍾秀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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