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

圖1 拘役||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拘役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拘役是一種非常短的自由刑,依法是1日以上、未滿60日[1]。跟有期徒刑的差別,在於受到拘役的話,不會產生累犯加重刑責的效果[2];而且被宣告拘役的人,如果犯罪動機是在公益或道義上值得寬恕的話[3],就可能照個案情況做易刑處分,把拘役改為訓誡[4]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4款:「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2.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
    I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II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3.   不過實務上的案例並不多,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814號刑事判決
  4.   中華民國刑法第43條:「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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