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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
刑事法
必須「被竊錄者」有不想公開其活動的想法,以及「被竊錄之活動、言論、談話」,必須處於具有隱密性的狀態、處所或條件下(例如:私人包廂內)
兩者兼具才是刑法第315條之1
[1]
「竊錄罪」的「非公開之活動」。
註腳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貢獻者:
蔡文元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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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版本
蔡文元 2019-09-05
相關辭典
法律
刑法
無故
權利
有期徒刑
罰金
判決
拘役
私權
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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