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侵占罪


規定在刑法第335條第1項[1],指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故意於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時,自居於所有權人的地位,利用持有物。

 

註腳

  1.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