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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
通用
警械是警察執行職務的時候,所使用的棍棒、刀、槍等器械
[1]
。警察要使用這些器械時,必須
按
照規定穿著制服,或者出示可供人識別的警徽或證件
[2]
。同時,使用時機、使用種類都受到警械使用條例的規範。
註腳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
第1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械具體來說有哪些種類,可以參考內政部的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
第2項:「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貢獻者:
王琮儀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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