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罪


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2項[1],指有不法利益意圖並故意在沒有得到持有不動產的人同意的情形下,而使用或支配該不動產。

 

註腳

  1.   刑法第320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