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事用法

白話來說,就是在講法官審判人民的案件時,必須要「認」明「事」實、使「用」適當的「法」律,來得到合理的結論。所以認事用法就是表示法院審判案件的過程。在法院判決中也經常可以看到這個用語[1]

註腳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40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未刻意隱匿5 年履約過程,其主觀並無誣告故意,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違誤云云,……。」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民事判決:「原審廢棄第一審為其勝訴之判決,改判命◯◯公司等2人如數給付,認事用法,均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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