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

押金(也稱為押租金)是指租賃關係中,承租人預先支付一筆錢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使用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害,這筆錢可以當作損害賠償金。
如果租賃關係中沒有發生損害,或是有發生損害但是押金還有餘額,租賃關係結束後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請求返還剩餘的押金。

舉例:
1. 租房子時出租人多會向承租人收取押金[1],金額不超過兩個月租金[2]
2. 租車子時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押金。
3. 租博物館展覽語音導覽機,館場可以向承租人收取押金。

 

延伸閱讀:
1. 黃蓮瑛、徐品軒(2021),《簽訂房屋租約,有哪些事情要注意?》。
2. 雷皓明、張學昌(2020),《簽租屋時可能需要負擔的支出:租金、押金與違約金》。

註腳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第13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十三、押金:指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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