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保持緘默,對警察、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得以沉默的方式合法防禦權利。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