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案[1](Motion of no confidence),是規定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的憲政措施,身為民意代表的立法委員可透過不信任案來制衡行政院長[2],也稱「倒閣」。 立法院可以經由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必須在48小時內記名投票表決。如果再經過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同意,行政院長就必須在10天內辭職。辭職同時,行政院長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如果不信任案沒有通過,1年之內不能對同一個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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